文号 | 平政〔2014〕23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4-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其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撑体系,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结构不断优化、产业水平不断提高。 二、目标任务 (二)到2018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到65%以上。实施非公有制经济“1115”工程,即到2018年,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非公有制企业500家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60家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6家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2家以上。 三、推进措施 (三)落实准入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和国家有关部委的42个实施细则,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和集体、民营、外资企业相互投资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建立面向民间资本的重大项目发布推介制度,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能源、水利、金融、市政设施、社会事业、养老及社区服务等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在外商投资、民间投资和工业、商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先行制定负面清单,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四)放宽经营条件。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从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项目资助、贷款担保费补贴、专利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大奖赛、民营企业表彰奖励等方面。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当年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品牌发展、开发“专精特新”产品等。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国家结构性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落实力度,确保非公有制企业知晓各项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加快金融改革创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现有金融机构改革重组或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基金机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鼓励和规范发展融资租赁、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探索保险资金进入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新模式。做好永续债券、债贷组合、优先股、中小企业私募债和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支持在重点领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 (八)搞好用地保障。将非公有制企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建设3层以上标准化生产性厂房的和租用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成立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专营机构,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利用授信开证、押汇、保理、融资租赁等多种手段拓宽融资渠道,通过提供动产、股权、林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及其他特色信贷产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满足多元化的信贷需求。 (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思路,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和业务指导,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非公有制龙头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式上市的,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平政〔2011〕31号)规定给予奖励。 (十一)拓宽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由市财政在债券、票据、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顺畅流转,支持企业利用产权、股权、债权进行融资。 (十二)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抱团合作、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兼并重组,引导生产要素向行业龙头企业集聚,培育有特色、有规模的产业集群,形成分工合理、配套完善、有较强竞争力的区域产业板块。实施非公有制企业成长工程,在全市选定100家“示范效应好、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吸纳用工多、社会贡献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政策、资金、融资、人才、上市、研发中心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促其做大做强,尽快培育一批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超10亿元、超100亿元、超500亿元的骨干非公有制企业。 (十三)鼓励支持全民创业。采取激励措施,推动更多社会成员兴办经济实体,促进更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法人。凡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升级后的企业在不对其他企业侵权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原来名称和行业特点,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审批的以外,原已取得的各项前置批准文件可延续执行;需变更的,免费为该企业变更与升级相关的各种手续。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鼓励支持各县(市、区)依托城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者、返乡农民工、留学归国等人员创办实体的,适当放宽注册登记条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十四)加快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养。将创业培训、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培训总体规划,采取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利用国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和我市“百名企业家培训工程”等平台,扩大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培训范围。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培训资金,用于“百名企业家培训工程”。 (十五)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培育国家级、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不断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利用“中国中小企业平顶山网”、“平顶山工业信息化网”,免费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十六)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会。建立我市各类行业协会。发挥工商联以及商会等民间中介组织的沟通协调功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十七)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工作。集中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信心。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健全统一开放、机会均等、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严禁任何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向企业摊派费用,严禁违法违规审批、检查、评比,严禁违法指定中介机构让企业接受各种评审、评估、年检,严禁强行指定企业购买专用产品。各级监察部门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电话,对加重企业负担、服务效能低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十八)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广泛宣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推介企业优质产品,提升产品的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干扰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事例及时予以曝光。 四、组织领导 (十九)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市委、市政府调整了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制定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导协调机构,落实领导责任,明确部门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二十)健全统计监测机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调查制度和监测预警评价制度,建立监测点、数据库,进行第三方评估,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的评估。 (二十一)建立考核督查机制。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考评结果纳入各县(市、区)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各级政府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考核和奖罚力度。从2014年起,市政府每年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社会贡献大的优秀民营企业进行表彰;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成绩突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通过对年度责任目标的综合考核认定,对得分排序居各县(市)和石龙区、高新区、新城区前三名的县(市、区)和居市内3区第一名的区,授予“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对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予以通报嘉奖;对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成绩突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嘉奖。对连续两年获得嘉奖的上述人员,记二等功1次。对未完成当年责任目标且排序最后一名的县(市)和最后一名的区,第一年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的给予黄牌警告。 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5月21日
三统一编号:HNDC-2016-ZF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