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4〕2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4-0001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现就我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由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规范政府科技审批权力运行;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长效机制;释放社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建立完善财政科研资金“后补助”机制 制定平顶山市财政科研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在企业科研结束后,依据取得的成效,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一)对企业开展的“新产品、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科研项目,综合考虑项目技术获得鉴定的水平和企业规模,择优给予20%-40%的研发经费补助。 (二)对企业获批承担的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攻关、科技开放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惠民)科研项目,按国家、省年度拨付科研资金额度的20%给予补助。 (三)高校、科研院所(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我市得到应用或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按其科研投入的50%给予补助。 (四)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项目,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争取纳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对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分别给予30%的后补助。 (五)对破解公益性行业技术瓶颈、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提升群众幸福指数的公益性科研项目,择优给予20%的后补助。 (六)严格后补助经费监管。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七)申请财政“后补助”资金的企业,其自身的研发投入要达到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要达到6%,5000万元-2亿元的企业要达到4%,2亿元以上的企业要达到3%。 (八)建立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三、优化科技奖励政策体系 为加强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根本地位,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激情和动力,发挥科技人才对科技创新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完善市科技功臣和市科技进步奖奖励政策。 (一)改进市科技功臣评选标准,突出奖励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的人员。对被评为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国家特殊支持人才、中原学者、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的,获得国家科技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在我市转化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直接授予市科技功臣称号,每人奖励10万元。 (二)突出市科技进步奖奖励的导向。科技进步奖的评选要更加注重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更加突出奖励具有颠覆性创新的成果、高新技术领域的成果、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果和解决社会公益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的成果,更加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其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完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机制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是企业强化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研发能力、引领技术创新发展方向、主导产业链技术创新向前端延伸的重要工作。 (一)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职称、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的问题,筹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公寓。 (二)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的产业化项目和依托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列入后补助,并先期给予后补助资金的50%。 (三)市科技功臣当选年度开展的科研项目优先给予财政科研资金后补助。 (四)对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科技型企业,其在初创期开展的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后补助。 (五)对被评为国家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市政府记集体二等功,并奖励20万元研发补助;对被评为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的,市政府记集体三等功,并给予10万元研发补助。 (六)对带项目、带技术、带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对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五、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具活力、最具潜力、最具成长性的企业群体,是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制定平顶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其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战略新兴产业,调整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等方面的作用。 (一)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按照《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精心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省备案工作,积极推荐其争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行动”资金支持,并按不同发展阶段,给予分类指导,推动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成长期的企业依靠核心技术获得竞争优势、壮大期的企业做大做强,2014年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0家以上,2017年发展到500家以上。 (二)设立5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每年转化一批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对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催生一批活力强、发展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设立5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通过国家、省、市联动,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高成长性的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四)利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省级高新区、省定产业集聚区建立创业中心、专利孵化中心,鼓励高等院校建设大学科技园,支持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孵化与之配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上下游相互衔接、分工密切配合的完整产业链,提升行业竞争力。 (五)开展创新型企业家认定工作。制定《平顶山市创新型企业家认定管理办法》,以所在企业研发投入、研发机构建设、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凝聚、自主创新成果和专利、经营管理模式创新等为主要评价指标,每年择优认定不超过10名创新型企业家,每人奖励10万元。 (六)积极参加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行动,充分利用省科技创业雏鹰大赛、省科技创业雏鹰(雄鹰)项目、省科技人员创业补助、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奖励等激励政策,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后劲和动力。 六、推进现代农业科技创新 以打造“良种培育”、“高效农业”、“循环畜牧业”等特色产业基地为目标,以生物技术的开发应用为突破口,着力发展循环农业、高效农业、绿色农业,提高农业生产质量和效益。 七、健全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建立平顶山市技术市场交易平台,利用技术交易登记制度,落实技术开发转让方面的加计抵扣、股权激励、专利许可奖励、技术合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保障技术发明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全国技术交易资源的互联共享,推动科技中介和科技服务业发展,为技术成果推广、技术需求发布、技术人才引进等双向交流、洽谈、签约,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架起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桥梁和纽带。 八、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体制机制 市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引导市内外社会资本与政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资金可按创业投资企业发起资本的20%-40%入股,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形成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