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4〕3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4-0002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2014年6月30日
平顶山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四类: (一)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 (二)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 (三)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边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 (四)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两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政策界限 (一)关于问责政策。停止执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三类违法用地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在落实责任追究时,根据县(市、区)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 (二)关于“历史批文”。2010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变更,但在国土资源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是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对建设占用农用地但无法提供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外,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三)关于试点用地。对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利用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按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 对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地方按照部省合作协议等自行开展的各类试点用地,由各县(市、区)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经审查不予认可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都是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 (五)关于五种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经核查,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六)其他有关政策界限延续不变。除上述政策界限规定的以外,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规范(试行)》要求实施。 三、工作安排 2014年5-6月,市政府下发通知和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开展2014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下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数据;6-7月,各县(市、区)对照下发的图件数据,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改;7月15日前,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开展督查,各县(市、区)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报市国土资源局;8月5日前,市政府根据各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和督查情况,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8月25日前,根据国土资源部审核情况,将审核督查意见下发各县(市、区)督促整改纠正;9月15日前完成市级验收,并迎接省级和国家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农业、安监、公安和各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强化组织领导,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安监、监察等部门都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要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共同做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有关数据负责,承担整改主体责任。要及时查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制定警示约谈方案,对违法严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开展警示约谈,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市国土资源局要适时组织开展培训、调研和检查,及时通报情况,指导推动工作;对县(市、区)报送的数据要认真审核,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公开通报,可选取若干县(市、区)进行直接核查;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可以直接立案;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县(市、区)政府提请市政府直接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对在上级督查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但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市政府启动问责程序;对本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高于10%的,将严肃追究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督查验收。市政府将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建立督查组,结合各县(市、区)核查、整改及数据审核情况,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并根据督查情况,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责令限期整改。凡整改查处不到位以及本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高于10%的,将严肃追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