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文号 平政〔2014〕39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4-0000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平政〔2011〕4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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