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4〕3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4-0000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平政〔2011〕4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0日
文号 | 平政〔2014〕3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4-0000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平政〔2011〕4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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