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4)4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4-0001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5部门联合制订的《平顶山市住宿设施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6日
平顶山市住宿设施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市旅游局 市统计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2014年9月12日)
根据省旅游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全省住宿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旅〔2014〕174号)、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宿设施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旅〔2014〕24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
通过普查,摸清我市各类住宿设施发展规模及布局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长效的住宿业监控统计体系和住宿业动态名录库,满足国家、省、市科学核算各地旅游产业发展情况需要,为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科学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研究落实旅游富民惠民政策、提高游客旅游幸福指数和保障游客安全提供决策依据,加快推动我市旅游产业从规模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模式转变。
二、普查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按照“在地”统计原则进行普查登记,即辖区内从事住宿业经营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法人单位只填写本部的经营情况,不包括所附属经营的产业活动单位的经营情况。
(二)优化方式。在严格执行普查方案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科学设计普查业务流程,优化组织方式,确保普查单位的完整和准确。
(三)统一组织。市旅游局牵头组织,统一设计方案、统一布置培训、统一实施普查、统一处理数据、统一发布数据。
(四)突出重点。根据普查工作部门职责和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尤其是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组织工作;做好经费申请与保障;做好公安、工商、经济普查住宿单位名录的比对工作;做好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设计;做好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提高普查的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
三、普查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普查范围。普查范围是我市辖区内所有具有住宿接待能力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包括星级酒店、酒店式公寓、快捷酒店、干休所、疗养院、招待所、家庭旅馆、大中专院校内部对外公寓、提供住宿设施的农家乐、政府和军队的对外接待单位及其他能够提供有偿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提供住宿的洗浴服务业、娱乐业、社会福利、寺庙等)。
(三)普查时间。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至10月20日。普查登记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普查方法
普查采取全面普查方式,即对全市辖区内具有住宿接待能力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入户登记。
五、普查内容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内容和普查表为同一设置。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名称及代码、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属性等)、所在位置及接待能力、从业人员构成、单位治安管理信息等主要指标(详见附件)。
六、普查业务流程与时间安排
普查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13个环节。
(一)工作方案设计(2014年8月31日前)。主要工作内容:编制经费预算;建立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全市实施方案等。(二)普查试点(2014年9月1日至9月15日)。制定普查试点办法及培训教材,选定试点地,在试点地进行普查全面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检验方案可行性,发现在普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积累实践经验,以便更好开展后期普查工作。 (三)普查人员选调(2014年9月1日至9月15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负责,并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组织实施培训和发放普查登表。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配备3—5名普查员和1名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交叉担任。
(四)普查业务部署与培训(2014年9月1日至9月15日)。主要工作内容:召开县(市、区)普查工作动员会进行普查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集中培训。督促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与市级相应的工作机制,完成部署与培训。 (五)单位核查(2014年9月1日至9月15日)。依托第三次经济普查,以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公安、工商单位比对结果为基础,由各县(市、区)在摸底、分析评估后,生成普查登记用的单位名录底册,为进一步做好完整入户登记工作打牢基础。 (六)普查登记(2014年9月15日至10月20日)。普查登记期间,普查员应根据核定的辖区单位情况全面、完整和及时完成普查登记工作任务。 1.入户登记。普查员要深入每个被普查单位,严格按照普查要求,采集普查所需内容,如实、完整填写普查表。 2.留档备查。普查员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对普查原始数据、资料留档备查。被普查单位有关人员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检查督导。市、县两级成员单位要组织人员随机对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进行跟踪抽查督导,并接受国家、省现场质量检查和指导。 (七)普查表审核、编码(2014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对普查报表及各项普查数据,要认真组织审核、查询、订正,确保报表填报正确无误;对审核无误的普查表按要求规范整理,进行编码工作。
(八)数据录入、核查和验收(2014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
1.数据录入。普查资料由普查指导员认真审核并签字后,由各县(市、区)统一组织人员在普查数据处理程序上进行录入。录入人员对录入的普查表负责,重点检查有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签字,数据有无错项和漏项。 2.数据核查。通过数据处理平台,各级组织人员对下一级报送的普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逐级退回;退回后下一级部门要查找原因并上报问题的情况说明,并由基层普查员负责联系普查对象进行核实修改,并保留修改记录,修改的数据由上一级部门负责人重新检查并签字后,重新进行系统录入;要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对象,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实地检查。 3.数据验收。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数据验收工作,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地方,要进行全面复查、验收,直到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以确保数据质量。 (九)数据汇总(2014年11月1至11月10日)。在认真审核被普查单位数据质量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市以及分县(市、区)住宿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指标数据。 (十)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2014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按照方案统一组织数据质量抽查,重点对分县(市、区)的普查数据质量审核评估。 1.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各县(市、区)要及时开展事后质量自查;市旅游局将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从各县(市、区)抽取一定比例的乡镇(街道),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迎接全省数据质量抽查。 2.普查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普查对象漏报率、主要数据的差错率等质量抽查结果,集合历史数据分析评估各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十一)主要数据发布(2014年11月25日至30日)。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十二)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2014年12月1日至31日) 1.建立和完善全市住宿设施普查相关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 2.资料汇编。整理编辑全市住宿设施普查资料汇编,全面反映我市住宿业发展基础情况。 3.开展普查专项分析研究。依据普查资料,对全市住宿设施和旅游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全面反映全市住宿业发展现状。
(十三)总结表彰(2014年12月1日至31日) 七、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住宿设施普查,既是市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正确认识市情、准确把握全市住宿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旅游政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鉴于普查工作涉及面广、过程复杂,任务重、难度大,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市统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旅游局、统计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市旅游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要建立相应的住宿设施普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普查工作的统筹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任务,分工协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工作。市旅游局牵头全市住宿设施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所需经费申请;市统计局制定全市住宿设施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使用;市财政局负责普查工作的经费保障,加强普查经费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有住宿设施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房间数等有关数据信息;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各类已登记住宿设施的基本信息、数据。 (三)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普查工作由全市统一组织,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由旅游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并负责同级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和普查的组织开展工作;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下一级报送的数据质量负责,重点做好普查指导、工作检查、数据审核和总体质量评估工作。县(市、区)负责本地的普查登记、录入、审核和自查工作。 (四)夯实基础,确保质量。一要抓好前期普查的单位摸底清查工作,重点结合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和相关部门掌握的住宿单位基础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二要抓好普查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登记工作,重点提高填报信息的详实性和准确性,确保被普查单位不重不漏、来源有根有据;三要逐级建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重点做好对普查员的工作质量检查和普查结果核校工作的同时,市、县两级要分别加强对下一级普查工作质量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核校工作,不达要求的要重新普查,直至达到要求;四是要建立奖惩和倒查机制,做到谁普查、谁负责,谁审核、谁把关。对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的县(市、区)予以表扬;对不达要求的,除返工重新普查外,予以通报批评。 (五)深入研究,扩大成果。此次住宿设施普查,对今后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政府要及早统筹规划,善始善终,认真安排,精心组织普查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根据普查结果深入进行开发和研究,及时发布普查公报和普查数据资料,全面反映全市住宿行业的发展现状。同时,要建立一套长效的住宿行业统计监控机制,改进和完善全市旅游统计办法,满足国家、省、市对旅游发展情况考核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普查的社会效益。
附件:住宿设施普查表(通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