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4〕56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4-0000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6日

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豫政办〔2014〕132号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平政〔2014〕2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实施《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各县(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待时机成熟时,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秸秆禁烧、大气环境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等10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40%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60%之和,其中未开展自动监测的县(市、区)仅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分至90分(含70分)为良好、60分至7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煤炭控制管理等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工业信息化厅制定的落后产能淘汰指标的考核细则,省财政厅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指标的考核细则,省环保厅制定的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等指标的考核细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商务厅制定的城市建筑工地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使用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农业厅制定的秸秆禁烧指标的考核细则对相关子指标进行打分。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不及格的县(市、区),实施“一票否决”,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除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行动计划》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附件:考核指标(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