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4〕7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3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8日
平顶山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市重点龙头企业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印发)和《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印发)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平顶山市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平顶山银监分局为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市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四条 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搞好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三)经营规模。生产或加工型企业要求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流通服务型企业要求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求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年经营总额1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50户以上,辐射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七)产品竞争力。在全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八)其他。对目前资产、经营规模暂达不到标准要求,但经营管理规范、发展迅速、潜力较大、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第七条第6、7项不做要求。 第八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般每两年认定1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1年,具体时间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正式下文通知。 第九条 申报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 (四)劳动部门出具的不欠交社会保险证明; (五)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告; (六)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未贷款的可不提供); (七)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 (八)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证明;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所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确定。 (四)经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作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1次监测评估,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监测评估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元月底前,将企业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材料包括: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年度总结材料;市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告;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偷逃欠骗抗税证明;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县(含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监测年份的2月底前,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市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并对所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核查无误后并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备案。 (三)分析评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并上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 (四)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五)对运行监测合格的,继续享有市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三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报表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监测报表。 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市重点龙头企业被认定为省重点龙头企业后,按照《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印发)进行监测管理,不再纳入市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范围。 第十五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项目储备库。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年7月、12月底前将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技改项目情况报当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重大项目即时上报。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当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上报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平农产〔2007〕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