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4〕6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27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平政〔2014〕33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推进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平政〔2014〕33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通知如下: 一、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市、县要尽快开展规划等基础性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启动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2015年,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业节水发展规划;2015年下半年,启动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 二、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省政府已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分配到各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分配的阶段性水量控制指标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年度用水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探索水权交易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鼓励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超用部分不计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流域和区域取水许可总量管理,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目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申请取水许可,非法取水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品用水不符合《河南省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加快建立市、县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2014年年底前将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全部登记入库。(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 四、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全面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与当地相关水资源规划相衔接。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市(城镇)新区布局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五、严格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不得变相以各种理由阻止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征收水资源费的职责。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负责) 六、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在限采区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在禁采区禁止新凿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逐步恢复地下水位。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成通水后,受水区公共供水应优先取用南水北调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除因特殊需要外,其他应全部关闭,封停的自备井和地下集中取水水源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负责) 加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凿井和取用水管理,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要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井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回灌水不得影响地下水水质,回扬水应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取水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灌采比不低于95%。(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七、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要服从省、市和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蓄水等调度要服从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地方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平顶山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 八、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快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城市供水配套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及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同步达效。统筹规划,加快矿井水回用工程以及城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回用工程建设,通过中水回用管网与民用、公共建筑中水利用设施配套建设,切实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快河渠湖库与城市水系联通工程建设,逐步形成保障有力、布局合理、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城乡生活生产生态供水水网体系。(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九、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节水型机关、节水型校园创建活动,建成一批规模化、高水平的节水载体。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方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 十、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负总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要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使用公共供水年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按照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十一、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对达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用水量的公共用水户和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规定下达用水计划。对超过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标准的取用水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重点取用水户要按规定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市水利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农业节水投入和扶持力度,加快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积极推广渠道衬砌、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 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推动火电、造纸、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加工等重点用水大户加大节水技改力度,强化新上项目节水措施和废水的循环利用,实现水资源梯级、集约、节约利用和废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水价改革,积极推进阶梯水价。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加大供水企业管网维护改造力度,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开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对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购置节水产品的投资额,要按规定实行税额抵免。对农业节水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立项,并给予财政支持。(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十三、加强取用水户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制度,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强制性取用水实时在线监控。到2015年底,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需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依法对取水许可证到期或实际取水量与审批水量差距较大的取水户重新核定取水量,核发取水许可证,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进行水资源论证。(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本地水域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开展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部门负责) 严格入河库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加强对入河库排污口和排污单位外排废水的水质监测,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市、区),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湖排污口。(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十五、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开展白龟山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实时公布和更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保护好水源涵养林。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要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建立备用水源。(市环保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十六、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各级政府应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水土保持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要组织编制和实施重点流域区域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全市重要河库健康评估并发布健康状况报告,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加快白龟湖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湿地保护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高起点、高标准开展湛河等河道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生态体系、改善城市环境,实现河畅、水净、岸美的目标。(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 十七、加快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发改、工业和信息化、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农业、林业、审计、统计、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工作。(市委组织部、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十八、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加强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取水、排水、入河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管理和应急调度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安排,2014年年底基本建成、2016年年底基本完善市级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监测管理网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统一监测系统。加强水资源公报、地下水通报等水资源信息发布,强化公共监督。(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十九、加大水资源管理资金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要拓宽投资渠道,重点加强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水文水资源监测、水资源公报编制、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保护、节水型社会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的财政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加强政策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健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情、市情水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