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4〕5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5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4〕58号)要求,我市定于2014年11月-2018年6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    地名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形态和载体,承载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是民族文化、地域文化、乡土文化的历史见证与记忆,是重要的地理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在日常生产生活、社会治理、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国防建设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准确掌握地名信息的根本途径。我市地名数据信息量庞大,且地名历史文化厚重。近30年来,由于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变迁迅速,地名在数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老地名不断更迭、消失,新地名大量涌现,有地无名、名实不符、一地多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地名信息陈旧等问题日渐突出,难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社会各界对地名服务越来越高的要求,亟需进一步强化地名基础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准确掌握、开发和运用我市的地名信息,对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服务国防建设,方便社会交流交往、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传承弘扬优秀地名历史文化,进一步提高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顺利实施。    二、地名普查的范围、内容    普查范围:全市所辖全部行政区域。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尚未命名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地名普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    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了平顶山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政府也要成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四、地名普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按照全国统一安排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按照“试点先行、压茬跟进,重点督促、全面落实”的原则,分4个阶段实施。叶县、新华区作为全市试点单位先期开展普查,其他县(市、区)分阶段压茬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11月-12月,市以及试点单位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2015年1月-6月,其他县(市、区)完成以上工作。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5年1月-2016年6月,试点单位完成普查及汇总、上报和自查工作。2015年7月-2016年12月,其他县(市、区)完成以上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7月-12月,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县、区进行核查之后,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试点单位进行检查验收。2017年1月-6月,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他县(市、区)进行核查之后,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他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    (四)完善成果阶段。2017年7月-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汇总和上报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工作计划,报上一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掌握地名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存在问题,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各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地名普查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共享已有资料、成果和数据信息,主动及时提供地名普查的相关资料,共同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问题。    (二)加强普查力量。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普查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按照工作量落实普查工作人员,明确普查工作岗位职责,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填报工作。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有效真实。    (三)保障普查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场地、专用设施设备等各项专门经费,保障普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确保普查质量。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遥感、网络、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空间定位、数据采集、信息汇总等工作,充分共享已有资料、成果和数据信息,提高普查效率和准确性。县级以上政府要成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普查质量监督小组,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制度,对普查工作进行全程质量控制,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普查工作。    加强舆论宣传。各级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途径,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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