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顶山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5〕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2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市发改委制订的《平顶山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23日

平顶山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河南省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要求,为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有关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电力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审批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或开展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并认真督促业主单位采取安全措施。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电力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群防群治工作,保护电力企业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秩序和正常生产秩序,依法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非法收购电力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土地使用的审核、审批把关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用地申请范围不得超越电力工程规划范围和已经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四)城乡建设和城乡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将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报县级以上政府审批;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进行规划控制;依法阻止电力设施、高压线路下违法建筑物的施工;根据供电企业要求修剪建成区电网下树木,创造电网安全运行环境。    (五)林业部门依法负责审批新建、改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安全通道的树木等高杆植物的砍伐;对已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予以修剪或砍伐。    (六)工商部门依法负责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旧收购站点,依法整顿和查处超范围收购行为,堵塞销脏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场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查处。    (七)供电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制定实施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保护工作经费。    (八)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二、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厉打击涉电犯罪。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破力度,依法尽快处理。    (二)净化电网安全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违章施工、违法乱植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依法及时制止,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电力施工和电网通道的安全。    (三)整顿废旧收购场所。市、县两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取缔非法收购场所,坚决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电力设施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必须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切实强化保障措施,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经成立平顶山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研究电力保护措施,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职责分工落实情况。各电力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和管理措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事故发生。    (二)完善长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和供电企业是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主力军和攻坚力量。要继续完善、巩固警民结合的长效机制,依法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电力企业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将其纳入电力建设和企业发展预算,长期打算、统筹规划、确保重点、稳步推进,为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提供可靠的财力、物力保障。    (四)建立全面防范网络。各电力企业对发电厂房、输电线路、变电站所、电力调度中心等部位要实施重点保护,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牌等保护性标志,配备专兼职生产保卫人员和技术防范措施,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推广应用安全防范新技术、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五)成立专业巡线队伍。各电力企业要成立专业巡线队伍,落实巡线岗位责任制。要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提高巡线到位率和缺隐消除率,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易发案地段,实施看护管理、蹲点守候,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    (六)组织实施群防群治。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保护电力设施意识,提高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电力企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群防群治组织,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三级联防”、“四级联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部分重要线路或易发案地段,探索推行有偿护线承包责任制。要充分依靠群众,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七)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指导和督促电力企业编制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在发生电网安全故障时,督促协调电力企业尽快修理损毁设施,确保电力安全。    (八)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每年开展1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年度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电力企业各项电力设施保护措施是否落实、人员是否到位、经费是否保障、各成员单位是否履行职责、是否协调配合等方面。结合年度执法检查情况,每年召开1次协调会,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报制度和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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