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

文号 平政〔2015〕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3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我市社会办医步伐,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    1.加快完善区域卫生规划。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快调整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方向、种类、数量、比例和布局,并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区域内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在规划调整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禁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限制执业范围。    2.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不断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方,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公立医院,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已开设特需床位的公立医疗机构要逐步缩小规模,有条件的要实施剥离,为社会力量举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留出发展空间。    3.拓宽社会办医领域。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品牌化、规模化的综合医院。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中医医院、康复医院、专科专病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发展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城乡接合部和新兴的产业人口集聚区举办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确定为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    4.支持发展医学园区。支持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具有一定医药健康产业基础的地方规划建设医学园区,重点引进国内外优质医疗资源或大型企业集团、战略投资者,发展具有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先进管理模式的高端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以及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健康咨询、美容整形、健身养生、教育培训等健康服务业,逐步将园区发展成辐射周边的区域医疗服务中心和健康服务业基地。将医学园区优先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支持医疗机构对外合资合作。大力支持境外、国内医疗机构与我市医疗机构进行技术交流或合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吸引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尽量扩大境外资本股权比例。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有效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外商业贷款,购置医疗设备或用于医院建设。    6.支持多种模式发展社会办医。支持各县(市、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在明确公立医院设置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引导社会资本采取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出让、职工集体持股、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重组,同级财政原有财政补助方式和供给渠道可在一定期限内保持不变。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服务机制,或共同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    7.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支持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人诊所或执业,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限制。支持将个体诊所医生纳入社区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范围。    8.支持社会办医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其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大型企业集团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发挥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现代企业管理优势,进行先进医疗技术研发和孵化,提供高端及特色医疗保健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挖掘我市丰富的中医药、温泉、山水等优势资源,依托旅游胜地、休闲度假区,建设集合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设施,开拓中、高端医疗保健旅游市场,发展医疗观光产业,打造健康旅游品牌。    二、进一步破解社会办医人才匮乏难题    9.优化社会办医用人环境。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具有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有关部门要简化相关手续,社会办医聘用人员职称晋升参照事业单位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依法为所聘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支付金额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社会办医疗机构所聘人员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10.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及离退休医务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定期派出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团队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其规范化管理和医疗科研水平。经组织选派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医护人员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其连锁化运营机构或医疗集团之间流动执业时,只需到原发证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11.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对引进人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切实解决留学回国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转换和职称评定问题。    12.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申报国家、省、市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重大医学科研项目,参与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以及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重点学科或实验室认证资格后财政支持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在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各级医学类行业学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参与,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有适度比例,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行业学会、协会中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扶持政策    13.设置审批政策。按照能放尽放、权责一致、强化监管的原则,尽快调整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社会办医疗机构新建、改扩建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发展改革、卫生、民政、商务、工商、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登记手续的有关规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相关审批、登记实行联审联批,限时办结,不得擅自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    14.金融政策。支持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融资可以其收费权作质押,可利用其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申请抵押贷款,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当地政府可给予贴息支持。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进行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15.土地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必须按照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土地置换收益在支付相关费用和成本后,须全额用于医院建设。    16.财税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任务,均可通过委托、承包、招标等方式交给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当地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支持。允许各级政府通过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助等方式,扶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17.价格收费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营利性质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国家、省和我市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收费优惠政策。    18.医疗保险政策。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程序及时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将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保险理赔范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19.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政策。各县(市、区)要科学制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适当控制公立医疗机构配置,为社会办医预留足够空间。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新建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允许先行采购,待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许可。积极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资源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20.药品采购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不参加政府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拥有自主采购和使用药品的权利。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同期、同厂家、同品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21.投资奖励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2倍的利息额。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时,应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剩余资产在扣除社会捐赠资助和国家投入后,可按举办者实际投资原值或折价返还;返还后仍有剩余资产的,经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剩余资产的一定比例奖励举办者。    22.产权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对其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挪用或侵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在不撤回投资、不影响医疗机构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备后,举办者对该医疗机构投入的资产可按规定转让、继承或赠予。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办医疗机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歇业,拟转让土地、设施等资产的,其所出让资产优先用于医疗卫生事业,优先考虑由技术、管理力量强的医疗机构接管,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出让手续。    23.医学检查检验等资源共享政策。推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项目委托给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24.信息共享政策。卫生(中医管理)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信息,畅通社会办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医院管理、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并纳入全省医疗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25.优化服务措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为社会办医主体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审批、备案、注册、登记等业务流程,并向社会公示。将引进社会资本办医纳入各地大招商活动计划,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项目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深入实施省社会办医“332”行动计划。选择社会办医基础好、政策创新能力强的地方推荐作为国家和省社会办医联系点,鼓励先行先试,帮助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26.加强监督管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将其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规范医疗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实现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过程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在相关卫生行业评选活动中,要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划定一定名额或比例,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树立良好职业形象。发挥行业组织在倡导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27.营造良好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加大对水平高、服务佳、社会责任感强、群众反映好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宣传力度。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2015年3月底前,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或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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