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非法侵占林地案件查处问责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5〕23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全社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2014年11月开展全国清理排查非法侵占林地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以来,为守住林地红线,保护好林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我市按照国家、省林业部门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为重点的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林业主管部门积极行动,周密部署,清查出一批违法违规占用林地案件,但也存在个别违法违规占用林地案件查处不到位、遏制蔓延力度不大、问责纠正不严肃等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案件查处问责的安排部署,在清理排查阶段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自2015年4月1日起,我市专项行动的重点转入查处问责阶段。为进一步做好非法侵占林地案件查处问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侵占林地案件

    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侵占林地案件,是这次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也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对专项行动作出的“很有必要开展专项行动,要扎实开展,查处到位,遏制蔓延”重要批示和副省长王铁提出的“专项行动要做到认真查处,严肃追究,坚决纠正,绝不姑息”要求的具体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把清理排查阶段查出的所有违法违规占用林地案件查处到位。对涉嫌犯罪的非法侵占林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因工业园区建设、土地整理等导致非法侵占林地的行为,要积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对非法侵占林地负有责任的县、乡级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对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重点区域非法占用林地和毁林开垦的,必须依法拆除非法建筑设施和其他设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加强督查督办,限时完成查办任务

  市林业局要对各县(市、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案件进行督查督办,重点督查清理排查是否全面,是否突出重点内容,是否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情况,是否对清理排查出的案件依法依纪处理到位。要对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公开曝光。要把高尔夫球场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开山造地、采石采矿等项目中破坏林地资源的案件作为挂牌督办的重点。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5年6月10日前将所有案件查办结果报市林业局,每月15日前报查办工作进度。市林业局将各县(市、区)查办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对有案不查、查不到位,行动迟缓、敷衍了事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加快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清理排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出林地保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缺陷,制定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扭转林地保护管理的被动局面。一是要着力推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抓紧划定县(市、区)林地和森林红线,将规划落实到山头地块,切实依据规划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二是将林地保护管理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县、乡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三是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健全破坏林地资源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问责机制。四是要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执法力量,加大林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积极拓宽和畅通社会的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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