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5〕1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5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表彰近年来在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个人,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规模 (一)评选范围:2011年以来在平顶山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评选规模:拟评选表彰模范集体40个、模范个人80名。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评选为平顶山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中,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平顶山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和典型性。 (二)评选工作要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自下而上逐级产生。要严格评选条件,对不符合评选条件、事迹不突出的不予表彰。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少数民族聚居区、艰苦地方和农村倾斜。 (四)副县级及以上单位一般不参加评选、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乡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当地民族成分的代表性,妇女代表要有一定的比例(模范个人分配名额在3名以上的一般要有1名妇女代表)。 (五)已获得荣誉称号后又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评选推荐。 (六)评选工作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评选工作由本单位负责。驻平解放军、武警部队的评选工作分别由平顶山军分区政治部、武警平顶山支队政治部负责。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评选办法,严格工作程序,层层把关,认真负责,确保评选质量。 (七)为保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性,评选工作实行“两审三公示”(县级政府或市直单位初审、市级复审,基层单位公示、县级范围或市直单位公示、全市范围公示)制度。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各级、各部门推荐的模范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八)对推荐的模范个人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征求组织、纪检、监察、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四、评选工作进度安排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平顶山军分区政治部、武警平顶山支队政治部于2015年4月24日前将《平顶山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一式3份,主要事迹不超过1500字)、《平顶山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一式3份,主要事迹不超过1500字)、《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一式3份)和1—2个事迹特别突出的模范集体或个人事迹宣传材料(3000字左右)(一式1份)以及公示材料原件等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联系人: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科 马国旗 电话:2662517邮箱:pmz375@126.com 地址:新城区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533房间 表格可从邮箱pdsmzgzh@126.com中下载,密码:123456。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授予“平顶山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模范个人授予“平顶山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一次性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