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5〕23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4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平政〔2014〕24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5〕27号)各项目标任务,市政府将加大对蓝天工程实施情况督查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燃煤机组深度治理。 2.燃煤锅炉整治。 3.建材行业整治。 4.水泥、钢铁、焦化行业综合治理。 (二)面源污染治理 1.建筑施工及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城区内道路清扫保洁;渣土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监管。 2.城区周边道路清扫保洁;国道、省道易撒物料运输车辆非密闭运输、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整治情况。 3.工矿扬尘治理。 4.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情况。 5.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情况。 (三)机动车污染防治 1.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 2.黄标车淘汰和限行区实施情况。 (四)落后产能淘汰情况 二、督查责任主体 市环保局负责督查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督查建筑施工及拆迁工地扬尘、城区内道路清扫保洁、渣土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情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查城区周边道路清扫保洁、国道省道易撒物料运输车辆非密闭运输、超限运输违法行为整治情况。市农业局负责督查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情况。市公安局负责督查出入城区的非密闭和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黄标车淘汰、限行区实施情况。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查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督查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市政府综合督导组对以上各局委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查。 三、任务标准 (一)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按国家现行标准和河南省有关要求规定标准督查。 (二)建筑施工、拆迁工地、土石方及垃圾清运、道路清扫保洁、城市绿化养护防扬尘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城市扬尘综合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2015〕29号)规定标准督查。 (三)秸秆禁烧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平政〔2014〕49号)规定督查。 (四)油气回收治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16号)要求规定标准督查。 (五)黄标车淘汰按省政府目标、限行区实施按2014年现行区公告及《平顶山市2015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执行。 四、督查方式 各督查责任主体单位应成立督查组,明确人员,制定督查方案,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不定点检查。 以现场督导检查为主,采取“两督查一移交”的方式。 一是实行督查整改通知制。督查组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书面督导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要求时限完成任务。 二是实行后督查制。对第一次发现的问题实行后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下达后督查整改通知书。 三是移交监察制。对于两次整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督查组现场取证,并将督导整改通知书、后督查整改通知书和取证材料一并移交市监察局督查问责。 突发事件采取“直接移交”方式。对于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督查整改期间发生媒体曝光或环境违法行为等突发事件的,督查组应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取证材料和相关资料及时移交市监察局督查问责。 市监察局对督查组移交的材料要及时受理,对相关情况及时处理。 五、相关要求 各督查组要明确督查具体内容,做好督查检查记录,每两周向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督导检查情况,包括取得的积极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督查单数量、整改意见和要求及其它处理意见建议。 督查内容将根据蓝天工程工作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蓝天工程督导整改通知书 2.蓝天工程后督查整改通知书 3.蓝天工程督查移交单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