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5〕3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5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2015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做好2015年度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全市安全度汛。
2015年6月15日
平顶山市2015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原则,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统筹兼顾、防汛抗旱两手抓的方针,早谋划、早部署、早动手,多策并举,强化措施,确保在规定防洪标准内,水库不垮坝,主要河道堤防不决口,平原地区排水畅通,城镇安全度汛,工矿企业正常生产,重要交通干线正常通行,及时、有序、有效应对超标准洪水,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努力夺取粮食丰收,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着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发展。 (一)水库防汛。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水库防汛责任制,严格执行汛期水库运行有关规定。对大中型水库,要严格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平顶山市大中型水库2015年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即主要河道2015年防洪任务》(平防汛〔2015〕7号印发)和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小型水库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调度运用计划并严格执行,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座小型水库都要确定1名行政领导作为防汛责任人,对水库防汛安全负总责,汛期必须明确专人24小时看管,落实通信、预警、报警措施,制定应急抢护和安全转移群众的预案,落实抢险队伍、抢险料物,做好随时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工作。对病险水库要限制蓄水,位置重要且险情严重的要空库运行。对正在进行除险加固的水库,由具有相应防汛指挥管辖权的市、县级防汛指挥部组织制定度汛方案并严格执行,保证施工、度汛两安全。对刚刚完成竣工验收投入初期运用的水库,要严格执行水库蓄水管理规定,实行分阶段蓄水,未经蓄水等有关验收的水库一律不得下闸蓄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认真排查并逐项消除各类水库存在的隐患,针对隐患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度汛方案。同时,要把位置重要和危险的塘堰坝、淤地坝纳入各级防汛管理范围,确保其安全度汛。 (二)河道防汛。沙河、北汝河、澧河、甘江河等主要河道防汛要严格执行平防汛〔2015〕7号要求,其它河道按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下发的防洪任务和批准的防洪预案执行。平原地区要保证排水沟河畅通,做到设计标准内降雨不成灾,遇超标准降雨及时组织抢排、提排。乡镇政府要组织群众全面清除沟河道内的路埂、堵坝及其它阻水障碍物,保证排水出路畅通。对排涝沟河上修建的各类设施要认真检修,保证涵闸等设施启闭灵活。当河道洪水位接近警戒水位时,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河道管理单位职工和沿河各乡镇群众上堤查险,对防洪工程进行严格、细致的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河道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时,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宣布本地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部领导成员立即上岗到位,防汛责任段领导带队上堤查险,增加巡堤查险人员,并做好低洼区群众转移准备工作;当河道洪水位接近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时到达分包责任区指导抗洪抢险工作,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动员防汛机动抢险队、河道防汛抢险第一梯队上堤抢险防守,并做好第二梯队的组织调集工作,同时向当地驻军通报情况,请部队做好投入抗洪抢险准备工作,并全面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当河道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且预报洪水位继续上涨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发布紧急管制命令,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抢险,组织转移洪水威胁区群众。 (三)城镇防汛。城镇防汛指挥部指挥长是城镇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城镇的防汛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保证设防城镇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成灾,遇超标准洪水有应急保安措施,保证能源、交通等重要生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正常生活。各城镇要组织对防汛排涝设施、防汛道路、交通车辆、通信和预警器材、抢险物资和工具等进行全面维修和补充,对城市河道、排洪及排涝沟、排水管道、进出水口进行疏挖,确保畅通。 (四)铁路、交通防汛。要做到在设计标准洪水内保证安全运行,遇超标准洪水时有迂回通行方案和应急抢修措施。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对桥涵、路基及山坡等重点地段进行检查,对影响度汛安全的要抓紧整修处理;对危桥要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落实限行措施,并将防汛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确保人员生命安全;汛期要坚持昼夜巡查,随时监测和报告情况,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要及时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通力合作,全力抢险,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抢修任务,尽快恢复正常通行。 (五)工矿企业防汛。工矿企业的防汛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每个企业要成立防汛组织,健全防汛责任制度和体系,落实责任到人,制定完善防汛方案。要对受威胁企业的自保工程和防汛安全设施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除按正常的行业管理渠道上报情况外,还要及时向市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按照“谁批准、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尾矿库防汛责任制,把预防和抢险措施落到实处,保证尾矿库安全度汛。 (六)南水北调工程防汛。南水北调工程防汛由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防汛指挥部具体负责,统筹安排防汛工作。要检查、督导各参建、运行管理单位落实防汛责任,完善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物料、机械和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南水北调工程安全。 (七)山洪灾害防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山洪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完善预警系统,修订防御预案,把责任制落实到县、乡、村、组、户。一旦发现临灾前兆或发生山洪灾害,要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八)抗旱工作。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省政府令第134号),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全力做好抗旱工作。要认真做好旱情动态分析和预测工作,科学调配水资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开源、节流和保护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大力推广节水先进技术,积极推行节约用水的生产生活方式,努力提高抗旱水源利用效率。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抗旱减灾中的作用。 二、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分解任务,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切实承担起对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领导、组织指挥和检查督促的责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平顶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工作职责》(平防汛〔2015〕2号印发),认真履行防汛责任,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水库、主要河道等防洪工程的防汛责任制,将各项责任制和责任人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工作,发生汛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抗洪抢险和救灾,发生旱情时要及时发布旱情信息,适时启动抗旱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工作。真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坚决执行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指令,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务。 (二)加大投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防汛抗旱的投资力度。要将应急度汛、河道治理、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预防、抗旱水源工程建设等防汛抗旱工程建设经费,以及防汛抗旱物资购置经费、正常防汛抗旱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确保满足防汛抗旱工作需要。2015年县(市)财政安排的防汛经费不得少于50万元,区财政不得少于30万元。 (三)完善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水库工程状况,根据水库是否除险加固分类完善水库度汛方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正在治理的中小河流要制订安全度汛方案,按规定上报经批准后实施。要提高各类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按照预案落实各项措施,尤其要做好重大险情的抢护方案和下游群众安全避洪和安全转移各项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水库、河道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遇超标准洪水时,要严格按照预案中防御超标准洪水的方案实施。对北汝河西河沿分洪区淹没范围涉及的叶县、卫东区、高新区部分乡村,要完善细化群众转移预案,确保分洪前群众及时撤出并妥善安置,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四)确保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对正在治理、除险加固的中小河流、各类水库等水利工程,要制定安全度汛方案。建设和管理单位要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对已经完工但尚未验收的工程,要抓紧做好验收准备,及时组织验收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对已经安排的应急度汛工程项目,各级政府要优先落实资金,确保按计划完成;同时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五)依法加强河道防洪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要定期检查、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对未经许可的在建项目,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拆除违章建筑;对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对破堤种植、行洪滩地植树、人为设障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现有的阻水障碍物,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制订清障责任制,明确清障责任人,限期清除。要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监督采砂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认真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6月1日至8月31日禁止采砂的规定。要加大打击非法采砂力度,坚决遏制河道内乱采砂石、乱弃渣等行为,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 (六)有效预防山洪灾害。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防御知识宣传,并进行必要演练,增强群众的防灾和主动避灾意识。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按照预案落实各项措施,明确预警标准、危险区范围、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要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豫水管〔2013〕32号印发)要求,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确保系统高效运行。要加强对山洪灾害多发区的防洪管理和山区城乡建设的指导,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防止人为诱发山洪灾害。 (七)进一步加强军民联防。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主要担负水库大坝和重点河段堤段的抢护、分洪爆破、抢救受灾群众等急难险重任务。各级防汛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驻军的联系,出现重大险情,确需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支援的,当地防汛部门要及时请示,并做好后勤服务工作,具体任务由平顶山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军就近承担。 (八)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组织农村青壮年劳力参加抗洪抢险,落实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防汛抢险队伍,做到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针对可能发生的险情种类和出险地段进行抗洪抢险技术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水平。原则上,燕山水库、昭平台水库、白龟山水库、孤石滩水库、石漫滩水库的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分别不少于500、10000、10000、1900、600人,每座中型水库不少于600人,每座小型水库不少于300人。河道抢险队伍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分为第一梯队、第二梯队。其中,第一梯队由沿河村庄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组成,第二梯队由距河较远的村庄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组成。市、县两级要分别建立以民兵应急分队为骨干的机动抢险队,用于区域内重大险情的处置。其中,市级不少于1000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指挥;县级不少于500人,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机动抢险队由平顶山军分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建和调动。 (九)备足备好防汛抢险物资。各县(市、区)要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编写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认真核定县、乡和水库、河道等防洪工程物资储备定额,并积极筹措资金,备足备全防汛抢险、救护物资。要加强防汛物资的管理和保养,确保物资的安全完整、存放有序、调度灵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储备的防汛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对防汛车辆,要将车牌号、吨位、联系方式等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情况紧急时,各级、各部门储备的防汛物资和车辆要服从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用。 (十)做好测报预报预警和通信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严格按照《平顶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库河道汛情预报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平防汛〔2006〕14号),切实加强汛情的监测和预报,认真做好洪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受洪水威胁地区要层层落实预警责任制,确定预警范围,提前摸清并掌握预警对象基本情况,明确预警联络方式、群众转移路线和地点等。通信管理部门要制定防汛通信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省、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大中型水库、主要河道管理单位、报汛站点的通信畅通,确保抗洪抢险时的移动通信需要和抢险地区的通信畅通。防汛部门要对自建的防汛通讯网进行检修,确保汛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与通信、电力、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加强衔接,通力合作,保证及时传递汛情信息,必要时可利用电视、广播发布汛情通报和调度命令。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水情预报,尤其要做好较大范围和较强降雨的短期预报以及大型水库、主要河道的洪水测报、预报工作,努力提高测报、预报的速度和精度。 (十一)扎实做好抗旱工作。要加快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加强对抗旱设施和水源工程的管理与维护,加大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保证山区群众饮水安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生产用水。要科学调度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合理利用雨水资源,尽可能多拦多蓄,增加抗旱用水。要加快抗旱指挥系统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实行资源整合、统一管理。要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服务队的作用,做到遇旱抗旱、遇涝排涝、遇险抢险。 三、督察和责任追究 (一)督察检查。市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防汛抗旱责任分工及防汛抗旱工作职责,按照《平顶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2015年平顶山市防汛工作督察事项的通知》(平防汛〔2015〕8号)要求,对有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全面督察,纠正违犯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对防汛抗旱工作不力的单位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二)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必须强化大局意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依法防汛抗旱。凡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抗、拖延执行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沙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抗旱、救灾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