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5〕5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7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6月30日
平顶山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
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实施以来,全市幼儿园数量不断增加,办园条件显著改善,保育教育质量明显提升,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三年来,全市新增幼儿园259所,新增在园幼儿5.18万名,新增教职工4562人。截至2013年底,全市共有幼儿园720所,在园幼儿14.19万名,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6.3%,圆满完成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是,我市学前教育摊子大、底子薄、基础差,还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普惠性资源短缺、幼儿教师数量不足、管理和保教水平总体不高等亟需解决的问题,学前教育仍是我市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城乡基础教育资源配置解决城镇基础教育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豫政〔2014〕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豫政办〔2015〕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继续深化改革、破解体制机制障碍为动力,巩固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果,围绕“扩大总量、调整结构、健全机制、提升质量”的目标,着力强化政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把全市学前教育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公益普惠、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坚持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新增资源重点向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破解发展难题;坚持科学保教,加强规范管理,推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发展目标。巩固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果,确保一期建设项目全部投入使用。继续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公平。力争到2016年底,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9%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投入长效增长机制,初步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逐步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进一步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健全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三年内,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87所,其中公办幼儿园119所;全部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和保育员接受培训。 (二)年度任务。 1.2014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以上,75%以上独立设置幼儿园达到省定办园基本标准。市、县两级编制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启动新一轮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薄弱幼儿园达标升级工程。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77所,其中公办幼儿园50所。继续实施幼儿教师全员培训计划,80%的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和保育员接受培训。 2.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8%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2%以上,80%以上独立设置幼儿园达到省定办园基本标准。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65所,其中公办幼儿园38所。完成2011—2015年幼儿教师全员培训任务。 3.2016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9%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85%以上独立设置幼儿园达到省定办园基本标准。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45所,其中公办幼儿园31所。启动新一轮幼儿教师全员培训计划。 三、保障措施 (一)扩大普惠资源,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优化城乡学前教育布局。以县(市、区)为单位完善幼儿园布局规划,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政策调整等对本地人口发展趋势的影响,科学测算预期入园需求,合理确定幼儿园布局及建设规模。以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重点解决好农村贫困地区、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城镇及城乡接合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问题。将建设重点放在新型农村社区、城乡接合部和城镇新增居民区等幼儿园空白点,实现就近、方便入园。 2.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以县(市、区)为单位,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照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财政投入和教职工管理政策,出台鼓励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的具体措施,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能力。顺应城镇化进程,积极扩充城市公办学前教育资源,2016年底前,市城区根据需要新建、改扩建一批标准化幼儿园,县(市)城区至少要举办3所标准化公办幼儿园。继续将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作为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的工作重点,2016年底前,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至少举办2所、3万口以下的乡镇至少举办1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继续有效利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及其他富余资源,改建成安全、达标的公办幼儿园。大的行政村和新型农村社区实现独立办园,小的自然村联合办园或建分园。进一步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学前教育网络,努力使农村适龄儿童都能享受到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建设要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注重统筹协调、均衡发展。财政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480人以上规模的幼儿园,不支持建设超标准、豪华型、高收费幼儿园。 3.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各县(市、区)要在2015年8月底前出台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对扶持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作出具体规定。认真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逐年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园给予适当补贴。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力度,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需求。 4.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新建城镇住宅小区、旧城改造等,应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根据所居住地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用地予以保障。对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镇小区,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中明确的配套幼儿园位置、建设规模和有关标准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参加同级规划委员会的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职,督促协调相关部门搞好规划、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居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或交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对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县(市、区)教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联合对本地2011年7月以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建成后移交情况进行检查。2015年底前,各地城镇小区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 5.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部)。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轻度残疾幼儿入园学习,每个县(市、区)应选择1—2所幼儿园开展学前融合教育试点,增加残疾适龄儿童的入园机会。 (二)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落实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规范使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奖补资金和中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加强条件保障、提升保教质量等,并继续向农村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针对已建成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因资金不足无法启动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补助机制,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确保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及时投入使用。 2.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完善政府投入、举办者投入与家长合理负担的成本分担机制,努力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和教职工工资待遇,确保公办幼儿园可持续发展。按规定程序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将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 3.完善困难群体入园资助机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资助标准,扩大资助范围。 4.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创新资金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学前教育领域。对境内外组织、个人及开发建设单位等依法捐资建设或主动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在用地、建设、税收、水电气使用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优惠政策。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1.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各地要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补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各地可聘任优秀的幼儿园退休教师到教师资源短缺的农村地区任教或开展巡回支教。严格落实幼儿园教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进资质达标。新进教职工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学历条件,已经在职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教师要限期取得。落实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制度,提高幼儿园园长专业化水平。鼓励幼儿园招聘男教师。 2.提高培养培训质量。继续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专业)。推进师资培养模式改革,重视教育实习实践环节,提高学前教育毕业生培养质量。实施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计划,鼓励幼儿教师积极参加学历进修。继续实施幼儿园全员培训计划,建立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培训课程体系。按照省统一部署,继续实施幼儿教师国培、省培计划。继续实施名师培育工程,构建市、县幼儿园园长、教师骨干体系,并通过建立工作室的方式,支持幼儿园名师在学前教育教科研、课程改革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建立待遇保障机制。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落实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增强职业吸引力。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逐步实现与当地在编教师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地位。完善幼儿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合理确定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四)完善管理机制,推进幼儿园规范管理。 1.健全监管体系。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豫政办〔2012〕63号印发)要求,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县级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教育部门要充实管理力量,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幼儿园准入审批、保教质量、常规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专项督导,及时发现并纠正办园条件、师资队伍、保教质量、规范办园和安全防范等方面的问题。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和公办幼儿园收支的监管,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切实把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定期监督指导儿童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落实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责任。综治、公安、交通运输、消防、卫生计划生育、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卫生、食品、消防、园舍、校车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2.治理无证办园。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分类治理。对照《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豫政办〔2012〕169号印发),对基本达标的,督促完善条件后及时颁发办园许可证;对不达标的,逐园制定改造提升计划,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办园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各地要通过实施薄弱园达标升级工程、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园项目等,堵疏结合,妥善处理无证幼儿园取缔后幼儿入园等问题。 3.创新办园模式。探索建立以县直幼儿园和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为核心的县域、镇域一体化管理模式,实行办园经费、教师调配、师资培训、保育教育等方面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村小学附设幼儿班(学前班)管理意见,加强对农村小学附设幼儿班的规范管理。农村小学附设幼儿班要保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保教设施,参加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保教活动,接受乡镇中心幼儿园的业务指导,遏制小学化倾向。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幼儿班逐步从所属小学剥离,实现独立办园。推进示范幼儿园创建工作,加强幼儿园骨干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幼儿园和有实力的教育集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举办分园、承办新园、托管弱园、合作办园等多种形式,积极扩大区域内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公建民营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园收费管理,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五)加强保育教育指导,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1.坚持科学保教。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基二〔2012〕4号印发),推进《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工作,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研究探索符合幼儿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的教育内容、方法和途径,规范幼儿园课程和教学管理,促进保教活动有序进行。制定幼儿园一日保教活动常规,构建保教质量评估体系。组建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团,坚持科学导向,着重加强对师资配备、教育过程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指导和评估。整治幼儿教育环境,完善幼儿园教育与小学教育有效衔接的机制,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 2.加强教研指导。各级教研机构配备必要的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幼儿园数量和布局,划分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安排专职教研员定期对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依托城市优质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立学习共同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保教实践经验交流,及时解决教师教育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 3.实施名园带动工程。充分发挥各级示范类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继续实施名园带动工程,采取“示范园带薄弱园、城市园带农村园、公办园带民办园、老园带新园”等形式,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规模。从2015起用两年时间,支持市级以上示范幼儿园开展结对帮扶工作,带动60%以上的薄弱幼儿园全面提升质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学前教育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改革的重大措施,科学确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实行目标管理。 (二)推进综合改革。完善市、县统筹,以县(市、区)为主,县、乡镇两级共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承担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的规划、投入、监管和推进均衡发展的主要责任。各地要按照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将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与各县(市、区)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敢于突破,统筹推进办园体制、投入机制和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解决本地学前教育的薄弱环节和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一批民心工程。要进一步督促幼儿园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制度的监管,杜绝乱收费和乱摊派。 (四)加强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绩效评估和通报问责机制。市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各地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纠正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从2015年起,对全市学前教育绩效考评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考评不达标的进行问责,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国家、省、市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和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