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5〕4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7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平顶山农业资源优势,培育发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优势农业品牌,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开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品牌是产品质量、价值、信誉的载体,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品牌化是农业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农业和农业企业走向现代化的核心标志。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是振兴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农产品品牌化的过程,是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种养、标准化控制、产业化经营的过程。发展品牌农业,有利于加快农业发展方式由数量型、粗放型向质量效益型、生态循环型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资源制约和农业效益提升的矛盾;有利于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满足农产品消费结构升级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合理布局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形成农产品优质优价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 品牌强则农业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我市发展品牌农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品牌农业作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核心策略、获得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的重要保证,放在发展现代农业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把创建“鹰城名优”品牌农业作为实施品牌战略的重要抓手,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特色农业资源为依托,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按照“市场引导、企业主体、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着力培育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和辐射带动力强的农业知名品牌,努力形成由国优、省优及“鹰城名优”品牌农业构成的区域公用品牌和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农业品牌化组合,创造多种品牌相得益彰、共同繁荣的新局面,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全面提升我市现代农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发展目标 从2015年起,力争用5年时间,建立完善品牌农业培育、发展和保护的制度体系,大幅度增加品牌经济总量。 ──品牌农业基础进一步夯实。农产品质量检测和追溯体系基本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比重大幅度提升,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工、包装不断完善。 ──品牌农业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系统规划农产品品牌发展,探索建立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建立市、县两级品牌农业申报评定机制,全面推行“三品一标”认证和产地环境质量认证,建立品牌动态监管、原产地品种保护开发及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知名品牌数量明显增加。本意见所称知名品牌包括“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质量诚信企业”、“三品一标”认证产品和“鹰城名优”品牌农业。2015年,各县(市、区)要培育发展2—3个知名品牌;全市新增无公害产地10个,无公害农产品20个,绿色食品3个;认定“鹰城名优”品牌农业企业3家、农民合作社2家、农产品5个。到2020年,上市农产品注册数量在2014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培育一批省级以上知名品牌,形成完善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发展体系,品牌农业经济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大幅度提升。 四、工作重点 (一)编制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重视并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托资源优势,按照市场导向原则,科学编制品牌农业发展规划。 一是编制产业发展规划。依托特色资源,明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重点围绕“粮油、畜禽、林果、蔬菜、园艺、柞蚕、水产、调味品、中药材、食用菌”等主导产业,发展精、特、优、新农产品,打造特色鲜明的规模化品牌农业基地和优势产业带,在产业发展规划上实现区域化布局。 二是编制企业培育规划。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规划。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落户企业,建设基地,培育产业,实现从无到有;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业市场主体扩大规模,提升档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实现由弱变强。 三是编制品牌创建规划。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制定企业创建不同层级农业品牌的规划措施,引导企业按照创建规划,注重质量提升、优势创新和形象塑造,通过品牌的注册、认证、保护等手段,培育更多的名优农产品,打造让消费者放心满意的品牌农产品。 (二)发挥主体作用。企业是品牌创建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品牌创建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品牌创建、要素流动、资本重组和品牌整合,打造叫得响、传得开、留得住的知名品牌。 一是树立品牌意识。有品牌者得市场,企业要认识到品牌价值的作用,准确品牌定位,规划企业品牌发展战略,制定培育品牌的具体措施,增强干部职工的品牌意识,把育品牌、创品牌、护品牌变成全员上下的自觉行动,努力打造以品牌价值为核心的新型企业。 二是推广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加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管理,积极开展产地环境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推行产地标识管理、产品条形码和二维码制度,做到质量有标准、过程有规范、销售有标志、市场有监测,打牢品牌创建的基础。 三是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是品牌创建的关键,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操作规范,全面提升农产品的生产管理水平和质量安全等级。强化农业投入品安全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测可追溯体系,完善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 四是注重品牌形象塑造和宣传推广。强化农产品内在文化内涵和外在包装设计,促进产品的深度开发和增值,树立品牌形象。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宣传品牌;充分利用农交会、农洽会等平台,展示品牌;积极开展“农超对接”、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不断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三)明确创建标准。“鹰城名优”品牌农业创建包括“鹰城名优”品牌农业企业、“鹰城名优”品牌农民合作社和“鹰城名优”品牌农产品等系列创建活动。要构建不同的指标体系,明确创建标准,保证评选活动公开透明,推动企业提质增效升级。 “鹰城名优”品牌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要在经营规模、经济效益、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辐射带动能力、科技开发能力、信用等级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和实现利润等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产品通过质量认证,稳定可靠;产品有固定销售渠道和区域,带动农户能力强;科研开发能力较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信用等级高,无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中“鹰城名优”品牌农民合作社应把民主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鹰城名优”品牌农产品要在产品质量、传统地域特色、外观形象、规模效益、发展前景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主要包括: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群众公认;制作工艺有特色,标识规范;销售额、利税率、市场占有率等在我市同类商品中位居前列;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抓好“鹰城名优”品牌农业创建的同时,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开展以地域为标识的商标注册,积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和“河南省质量诚信企业”,进行农产品“三品一标”和产地环境质量认证。深入研究区域公用品牌创建标准,挖掘整理具有区域独特性和公共性特征的农产品,培育发展成为我市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塑造“鹰城名片”。 (四)形成建管机制。注重建管并举,探索建立以创建“鹰城名优”品牌农业为主体的目录制度,构建实施品牌农业发展战略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申报征集制度。凡在平顶山市辖区内,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和经过有关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都可自愿申请认定。申请认定的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填写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区)农业局。 二是建立审核推荐制度。县(市、区)农业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按照统一的审核内容、审核要求、审核标准,认真组织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调查,经集体研究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推荐上报。 三是建立评审认定制度。县(市、区)农业局推荐上报后,市农业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其全面性、真实性。初审通过的在媒体上公布,听取社会反映,根据征求到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消费者代表对申报单位开展核查,对照评价指标,综合打分,提出评价意见,确定推荐名单,提交市“鹰城名优”品牌农业创建领导小组成立的专家组审定。审定通过的授予“鹰城名优”品牌农业企业、“鹰城名优”品牌农民合作社、“鹰城名优”品牌农产品称号,授牌并颁发证书,在市级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公开推荐。 四是建立动态监管制度。把获得国优、省优和“鹰城名优”的品牌农业,按照品种和影响层级分类,建立品牌目录档案,实时发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优进劣汰。获得“鹰城名优”品牌农业称号使用期限3年,期满后,按程序再申报。期间出现问题随时淘汰。 五是建立奖扶保护制度。市政府对在品牌农业创建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企业、农民合作社进行表彰,对受表彰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借款,并统筹安排涉农项目资金,向获得“鹰城名优”品牌的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倾斜。用足用好激励政策,在融资、保险、贷款、税收、土地、电力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以扶持。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保护品牌主体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各种违法行为,创造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品牌的社会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鹰城名优”品牌农业创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市品牌农业创建的总体工作,制定“鹰城名优”品牌农业的发展规划、创建标准、扶持政策等,统筹做好“鹰城名优”品牌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的审核认定、引导培育、监管保护、宣传推介等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农业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切实带动农业提质增效和区域经济发展。 (二)落实责任,强化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全市农产品各类商标的注册,以及“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的申报、评价等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全市“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和“河南省质量诚信企业”的申报、评价等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全市“三品一标”和“鹰城名优”品牌农业的申报、评价等工作;市畜牧局、市林业局负责本行业品牌规划指导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找准位置,发挥部门职能,为品牌农业创建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加强督导,强化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落实品牌农业发展长效机制,对品牌农业的创建进行全面指导,及时跟踪监测,不断总结和推广品牌农业创建中的典型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品牌农业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1.“鹰城名优”品牌农业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鹰城名优”品牌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创建条件 2015年7月17日
附件2
“鹰城名优”品牌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创建条件
一、“鹰城名优”品牌农业企业创建条件 1.企业应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生产或加工型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流通服务型企业总资产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3.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企业不欠工资、不欠税、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领先于全市同行业企业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产品有注册商标,有生产标准,质量可追溯,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其中之一的认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者优先。 5.企业具有一定带动能力,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或所销售货物的70%以上。 6.企业生产能力强,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中作用显著;企业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特色,市场评价好,在全市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7.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依法诚信经营,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资产负债率低于60%,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鹰城名优”品牌农民合作社创建条件 1.农民合作社应是依法登记设立,运行两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有农民合作社章程的市级以上示范社。 2.农民合作社符合我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具有当地产业特色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销售量、知名度领先于本地区同类产品水平,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可以成为当地的主导产品和拳头产品。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有较长的生产历史。 3.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市同行业农民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4.农民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社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6.产品质量稳定,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在全市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广泛推行标准化,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记录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有注册商标,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其中之一的认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者优先。 7.农民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成员大会定期召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财务管理规范,社会声誉良好,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无行业不良记录。 三、“鹰城名优”品牌农产品创建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和经过有关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 2.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两年。 3.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已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产品,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其包装或标识应加印(贴)“QS”标志。4.产品有明确标识包装,有一定的产销规模,信誉度高,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5.有注册商标,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中的之一认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者优先。 6.近两年内,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7.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