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5〕43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7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2015年—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平政〔2014〕59号)政府采购目录中工程类增加序号B0102,品目名称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含棚户区改造),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平政〔2014〕59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三、市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