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15-07-30 平顶山 ℃ 加入收藏 错误报告 文号 平政〔2015〕4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6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经2015年6月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平政〔2013〕64号印发)修订如下: 一、第五条原文: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按120元/m2计征。地下室部分按60元/m2征收。建设 标签: 上一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三查三保”活动促进改革和发展措施落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推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