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5〕4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6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经2015年6月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平政〔2013〕64号印发)修订如下: 一、第五条原文: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按120元/m2计征。地下室部分按60元/m2征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