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5〕4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6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5年平顶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6日
2015年平顶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6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5〕27号)等有关要求,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保证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本方案所称老旧机动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一、工作任务 2015年,全市完成15830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其中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3725台)。 二、主要工作 (一)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2015年6月底前在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2015年底前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加强黄标车限行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无标车、黄标车,公安部门要发现1台依法处罚1台,同时每季度开展1次黄标车限行专项整治行动。 (二)依法办理黄标车注销手续。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注销的黄标车,由市政府发布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20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办理注销手续。 (三)严格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要求,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四)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大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尾气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 (五)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对2005年底前注册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黄标车,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蓝天工程指挥部统筹研究制定淘汰黄标车政策措施,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分指挥部、市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和公路扬尘整治分指挥部分别负责督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落实完成省下达黄标车和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指导协调、调度通报和情况汇总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环保等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88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15〕27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平顶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和分指挥部的通知》(平政办文〔2015〕30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蓝天工程督查工作的通知》(平政〔2015〕23号)等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通力合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完成2015年15830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计划,确定月淘汰黄标车数量。具体安排部署黄标车及老旧车限行、禁行区划定工作,依法发布黄标车及老旧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注销;对达到强制注销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上报市政府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20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办理注销手续。加强道路监督执法,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路检、路查执法,加大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执法力度,发现1辆,依法查扣1辆,依法处理1辆。 市发改委负责研究制定推动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相关政策,推动加快淘汰进度。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提出年度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专项补贴资金意见,安排部署并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制定《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 市环保局负责加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力度,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研究提出提高黄标车及老旧车环保检验频度的意见,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履行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加强对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综合调度、指导、协调、监督,对各级、各部门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情况进行调度、通报、检查和考核。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完成2015年3725辆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制定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计划,确定月淘汰营运黄标车数量。加强营运车辆监管,组织落实对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每季度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的规定,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开展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清理整顿行动,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按时完成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目标任务以及其它任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淘汰车辆回收拆解工作制度,指导各县(市、区)落实车辆正常报废、就地拆解规定。 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计划,指导推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淘汰工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完成任务。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完成任务。建立调度通报机制,从2015年6月起,各县(市、区)政府每月调度1次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每月25日前向市公安局报送本月黄标车淘汰数量;市公安局每月1日前向市政府上报上月各县(市、区)政府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每月4日前通报上月各县(市、区)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市政府将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黄标车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履责和诫勉约谈;对影响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 附件:平顶山市2015年度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