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5〕54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6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5年平顶山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7月23日
2015年平顶山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平发〔2010〕7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2011—201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平政〔2012〕10号)精神,自2012年起,我市连续3年将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纳入十项重点民生工程。3年来,全市共有3600多名残疾儿童得到了康复救助,受到了残疾儿童家属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为进一步满足广大残疾儿童迫切的康复需求,使更多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2015年,市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市开展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政府主导、残联协调、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稳步推进”的原则,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逐步建立完善贫困残疾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和服务体系,从根本上改善贫困残疾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实现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5年为符合标准的1160名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提供救助,重点实施以下项目: ──救助贫困聋儿140名。其中:为25名中低收入家庭的聋儿配发人工耳蜗,人工耳蜗由中国残联集中采购、统一配备,手术及调机费补助标准为1.2万元/每人,训练费补助标准为1.4万元/每人;为15名贫困聋儿配发助听器,助听器由省残联统一配发,助听器验配调试服务费补助标准为1200元/每人,训练费补助标准为1.2万元/每人;为100名贫困聋儿助听器佩戴者提供言语康复训练,训练费补助标准为1.2万元/每人。 ──为220名贫困脑瘫儿童实施康复训练。训练费补助标准为1.2万元/每人,矫形器配置费补助标准为1200元/每人。 ──为40名贫困孤独症儿童实施康复训练。训练费补助标准为1.2万元/每人。 ──为510名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训练。训练费补助标准为1.2万元/每人。 ──为80名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手术费补助标准为1万元/每人,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标准为6000元/每人,矫形器配置费补助标准为1200元/每人。 ──为50名贫困低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配置费补助标准为1000元/每人。 ──为40名贫困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配置费补助标准为5000元/每人。 ──为80名贫困残疾儿童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及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配置费补助标准为1500元/每人。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的领导,推动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合力。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完善贫困残疾儿童预防与监测网络,参与贫困残疾儿童筛查,会同残联审定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财政部门要将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扩大康复项目医疗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各级残联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技术保障。各县(市、区)要成立由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康复专家组成的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专家技术指导组,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参与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三)政策保障。在用好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坚持“普惠加特惠,特事特办”的原则,逐步增加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康复项目,提高报销比例,尽量减轻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费用负担。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康复项目,应先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个人负担部分由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予以资助。剩余的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可用于增加救助儿童数量或延长康复训练时间。 (四)资金保障。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所需经费,除通过现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按照中央、省和市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央、省补助专项康复经费818.2万元,市财政预算安排相应匹配资金,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积极筹措资金,注重与本级政府制定的购买服务政策衔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和覆盖面,同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正常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救助项目实施工作,认真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及困难。要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按规定做好救助对象的筛选和辅助器具的配发等工作。要建立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情况。 (二)澄清底数,确定对象。各县(市、区)要在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再普查,建立贫困残疾儿童随报制度,认真落实《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推动建立筛查工作长效机制,同时对筛查出的残疾儿童进行及时妥善的康复安置。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生、康复协调员要对辖区内新生贫困残疾儿童加强巡查,做到发现一例、及时转介一例,实时掌握新生贫困残疾儿童的数量、类别和康复需求等情况,并将贫困残疾儿童的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各县(市、区)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救助对象,防止弄虚作假。 (三)确定机构,实施救助。按照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市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康复机构进行评估,报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工程办公室,确定定点康复机构,由其承担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任务。各级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将确定的受助对象及时安排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四)加强管理,保证质量。要严格按照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残康办〔2012〕6号)和市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工程办公室下发的各类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机构设施,加强人员培训,量化考核指标,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项目管理制度。各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资料管理,建立专门档案,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备;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定期将受助儿童接受康复救助信息录入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数据库管理系统。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执行的任务,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选定承接主体,加强督导检查,开展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康复效果。 (五)强化职责,专款专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资金的管理,建立责权清晰、监督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要对救助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违反项目实施原则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限期收回资金。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落实责任,狠抓安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安全管理。要针对各类建筑物和水、电等基础设施,厨房设备、餐具和食品、水源及其制品等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所及消防设施,消防通道,交通工具,供电线路等重点环节,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 (七)加强宣传,广泛动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工程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救助开展情况和受助效果,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关注和扶助贫困残疾儿童。要及时收集各方面宣传资料,认真归纳整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宣传档案体系。 (八)及时总结,建立机制。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推动全市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附件:2015年平顶山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任务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