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5〕53号,HNDC-2015-ZFBGS004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5〕186号)精神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新城区和高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10元/人·月。舞钢市、鲁山县、宝丰县、叶县、郏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80元/人·月,有条件的县(市)可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的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