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调整完善2015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5〕61号,HNDC-2015-ZFBGS006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6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调整完善2015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9月底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现到农户手中。

                                                                                                                                     2015年8月26日

平顶山市调整完善2015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调整完善2015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农〔2015〕129号)精神,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积极稳妥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自2004年起,我市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也存在政策效应递减、效能逐步降低、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总体范围内的支持空间进一步缩小等突出问题。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紧紧围绕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战略规划,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目标,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在保持补贴总量不减少、补贴力度不降低的情况下,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调整优化补贴结构,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创新补贴资金运行机制,以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抓手,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精准高效。着力解决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指向性不明、精准度不够、发放程序繁杂、行政成本过高、政策效应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等偏离政策目标的问题,适应世贸组织规则,改进农业补贴发放办法,进一步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实效性,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二)政策衔接。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要与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政策充分结合、有机衔接,按照调整完善、稳妥推进的原则,保持农业补贴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调整优化补贴方式,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既得利益。    (三)统筹整合。着力解决农业“三项补贴”项目资金“碎片化”问题。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统筹整合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将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四)规范操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兑现;补贴资金实行集中一次性发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支持耕地地力保护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中央财政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因素分配我省20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根据中央财政分配资金情况,省财政按照2014年下达各地的农作物良种补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数额,在扣除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同比例将补贴资金分配到省辖市和直管县。我市已按相应口径及比例将补贴资金分配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结算后形成的剩余资金,统一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实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粮食风险金专户,并与专户内其他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县级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县(市、区)不得从补贴资金中预留备用金,补贴资金不得结余结转。    (四)补贴面积的界定。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家庭联产承包地面积为基础,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如:退耕还林、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南水北调、高速铁路(公路)、产业聚集区等国家合法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五)补贴面积的核实。县级农业部门组织编印《20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清册》内容包括县、乡、村分户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数、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固定补贴存款账户(折、卡号)、联系方式等内容。县级农业部门对各乡镇政府上报的《清册》内容汇总确认后,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同时,县级农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将汇总确认的《清册》逐级上报市级、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做好申报、核实、公示和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清册》内容,首先由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补贴面积;村委会对农户申报的事项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为《清册》的完整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各村上报的《清册》内容,经乡镇政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级农业部门。    (六)补贴资金的兑现。通过惠民补贴“一折(卡)通”办法兑付给农户。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部门汇总确认后的《清册》内容,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存入补贴对象的固定补贴存款账户。承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时,应在存款折摘要栏内注明“耕地保护补贴”字样。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分户《清册》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应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指印。农户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农户固定补贴存款折(卡),随时到承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补贴资金存取款业务。    四、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财政部农业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精神,我省将另行研究制定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待省政策下达后,我市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有关部门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不折不扣落实补贴政策。农业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核实补贴面积、监管实施过程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农业发展银行要搞好资金调度,确保补贴资金供应。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户存取补贴资金创造良好环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在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六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补贴兑现到户、签字确认到户;严格执行“七不准”,即不准由村组干部代领代发存款折(卡)、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任何收费和债务、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违规向享受补贴农户以外的个人或集体支付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资金兑现时间。    (三)加强政策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涉及千家万户。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广播电视、张贴宣传单和标语等传统形式,以及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广泛宣传补贴政策的指导思想、政策措施和操作规程,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理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加强政策咨询服务。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乡三级都要设立并公布政策咨询电话,在补贴资金兑现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策咨询渠道畅通,特别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对农民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限期办结,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确保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和农村稳定。    (五)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组织专门督导组,特别是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对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凡发现在落实补贴政策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强化工作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信息档案建立和补贴工作督导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5-ZFBGS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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