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5〕4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7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发〔2001〕17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2〕44号)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暂停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平政〔2015〕2号)文件,在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依法依规更新前,新城区暂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平政〔2009〕105号)规定执行,市区其它区域暂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市区(含新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平政〔2009〕41号)规定执行。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