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5〕71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8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9日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文〔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加强的职责。    (一)加强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有关现代城镇体系规划的政策研究。    (二)加强城乡规划,强化城乡规划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研究和决策。    (三)负责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组织编制、评审、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指导县(市、区)政府编制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审查、报批工作;指导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五)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审查,做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其它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负责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听证、公示、复议、信访评估、行政诉讼工作。    (八)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负责对城市各类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研、鉴定、统计、归档和利用工作,对各县(市)、石龙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及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成果的验收。    (十)制订有关城乡规划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包括机关财务、印章、会议、文秘、机要、后勤保障、对外联络接待等;参与起草、修改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有关文件;协助局领导搞好内部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建设、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共青团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修改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负责违法建设案件的信访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依法查处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规划的违法行为。    (三)规划编制科。负责拟订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评审上报、备案工作;负责综合业务协调及与省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联系。    (四)用地规划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审核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负责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督察员开展卫片督查。    (五)市政交通科。负责组织城市交通、地下空间、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电信等专项规划及城市河道水系的编制、评审;提出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意见和规划条件;负责市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    (六)行政审批服务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负责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征工作和规划核实工作。    (七)村镇规划科。指导各县(市)、石龙区城乡总体规划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全市村镇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    (八)人事科(老干部科)。负责组织、人事、劳资、统计、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集体活动;负责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及全市规划技术人员资格的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负责工会、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机关人员编制    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4名(含纪检单列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总规划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仍核定2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派出机构    市城乡规划局分别在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设立分局,为市城乡规划局派出机构,机构名称分别为:市城乡规划局新华分局、市城乡规划局卫东分局、市城乡规划局湛河分局、市城乡规划局高新分局,主要负责各区和高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构性质为行政,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各设局长1名(所需编制和人员由市城乡规划局调剂),副局长2名(1名由市规划编制中心各区规划编制部主任兼任,1名由各区选派副科级干部兼任)。    六、其它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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