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5〕69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83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9日

平顶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审批职责。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它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省级以上政府投资兴办的具有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2.外资或者与中国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港、澳、台地区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合资、合作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3.冠本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全市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落实优抚政策,负责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负责褒扬烈士、评残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休人员)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转业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五)落实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和救灾捐赠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市及跨县(市)区救助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跨县(市、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事业政策、标准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落实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孤儿等困境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全市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贯彻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养老服务业发展,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印鉴管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综合治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优抚科。贯彻落实优抚政策和标准,负责褒扬烈士工作,负责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审核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贯彻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贯彻落实军队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军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工作;承担市复员退伍安置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减灾救灾科。贯彻落实减灾救灾工作政策;承担减灾救灾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等灾情管理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防灾减灾宣传和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跨县(市、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地名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指导实施;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福利机构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就业等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孤残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汇总、统计、分析和发布孤残儿童权益保障信息;贯彻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慈善事业促进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指导收养工作,承担市区收养登记和涉港澳台地区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儿童涉外收养登记的审核上报工作;落实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指导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社会事务科。贯彻落实婚姻、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全市婚姻、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全市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行政审批服务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负责民政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社会团体登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计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中央和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科(社会工作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信访稳定科。协调各有关方面做好复原退伍军人稳定和民政信访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关于信访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负责信访稳定工作制度、工作措施的拟定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信访稳定工作信息的排查、收集、整理、反馈和沟通、上报工作;负责接访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信访件的办理和情况反馈;指导各基层单位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名(含纪检单列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    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仍核定5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复员军人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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