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5〕7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8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9日
平顶山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体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职责。 2.取消对全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查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它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职责。 2.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职责。 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体育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全市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市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五)组织举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管理全市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和承办国内外体育赛事。 (七)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所属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体育宣传工作。 (九)贯彻执行体育产业政策,规范全市体育产业发展,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监督管理程序,促进体育市场发展。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体育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和行政事务;负责大型体育活动的组织和协调;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机关建设的规章、制度;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体育统计、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拟订全市体育工作政策,制定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体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体育科技研究攻关和成果推广;拟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草案,指导协调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负责全市体育宣传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体育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服务工作;负责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负责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三)竞赛科。负责制订全市体育竞赛工作计划;深化体育竞赛制度改革,管理、指导全市体育竞赛工作;对县(市、区)竞赛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组织和举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组织协调由市承办的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负责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核;举办全市性体育竞赛活动审批;负责涉外体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四)青少年体育科。拟订全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草案、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实施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指导全市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与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做好学生体质监测、体育达标和课余体育训练等工作;负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负责国家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 (五)群众体育科。拟订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规划草案;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全市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核;负责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档案管理、劳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对全局干部职工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名(含纪检单列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仍核定2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它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