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积极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5〕7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7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积极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

                                                                                                     2015年9月15日

平顶山市积极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八项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4〕1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八项措施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5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促进农民进城就业创业    1.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吸纳功能实施产业集聚区提升工程,通过培育产业集群、推动产城互动、推动功能集合构建、加快村庄搬迁改造、优化产业功能布局,依托县城和具有产业基础的重点镇,积极发展与产业集聚区功能互补、分工协作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打造全市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区域。充分发挥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的就业吸纳功能,把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主要载体,不断壮大发展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实施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发展六大主导产业、培育壮大20个服务业载体平台、支持20家服务业行业领军企业、滚动扶持30个重点项目、每年新落地10个招商项目),争取3年内服务业在岗职工人数达到25万人以上。    由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对农民就业创业的扶持    构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市、县、乡、村四级信息网络,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建立城乡人力资源信息库和企业用工信息库,为进城农民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积极开发适合进城农民的就业岗位,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按规定落实奖补政策,建立企业吸纳进城农民就业扶持政策,在财政、税费减免、金融服务等方面依法依规积极给予支持。发展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进城农民自主创业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扶持政策。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政府金融办、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创新就业培训机制    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农业、扶贫和残联等部门的培训资源,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组建职教集团,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机制。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改善农民工技能培训管理,灵活培训时间和补贴标准化,运用竞争机制促进培训质量的提升。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提高进城农民居住保障水平    4.增加进城农民保障性住房供给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将进城务工农民按有关规定纳入保障性住房供给范围。进城务工农民购买住房的,可以享受与本地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进城务工农民购买住房申请按揭贷款的,金融机构应简化要件,给予贷款支持;进城务工农民申请公租房的不受户口和收入的限制。将进城务工农民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制度。    由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5.用足用活有关保障性住房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拓宽进城农民住房保障渠道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用足用活有关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在县城和产业集聚区周边建设的住房,以优惠价格优先提供给本县域内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进城农民,鼓励各县(市)制定支持农民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教育    6.增加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供给    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资源分配与人口转移协调机制,对全市各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5年至少核定一次、每年调整一次。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在用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统筹城镇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实施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五年计划,力争3—5年在城镇加快建设一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善一批学校办学条件,解决城镇基础教育资源不足和中小学大班额问题。    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7.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做到“应入尽入”    将随迁子女与城镇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一视同仁。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对符合接收条件但受学位限制未能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到民办学校,并享受政府规定的免费政策。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逐步满足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园需求。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他在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高考。    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城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8.创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    探索设立城镇发展基金,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将城镇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其它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公私合作的模式,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定期向社会发布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切实提高城镇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完善市区、县(市、区)、中心镇的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提高水电路气、管网、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完成2015年城中村和旧城改造任务,提升城镇承载能力,努力将其打造成为承接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主平台。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9.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制定完善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积极做好推行居住证制度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与进城务工农民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合法权利。    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进城农民社会保障    10.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加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凡向城镇转移的农村人口,若不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城务工农民通过劳动代理等渠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子女随打工父母到城市上学的,可以随学校参加当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长期随子女在城市居住的农村老年人,可以参加子女居住地所属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    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按照“尊重群众意愿、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完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参保人员自愿确定待遇领取地后,为其办理衔接手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大进城农民社会保障服务力度    深入开展政策宣传,鼓励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强对企业为进城务工农民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督检查,落实企业缴费责任。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进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12.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2015年全市全面推开,两年内基本完成。    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3.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    制定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意见,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原则,加快推进地籍调查,结合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将宅基地上的住房等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进城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4.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推进以股份合作制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按股分红等措施,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切实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进城农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2015年各县(市)都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由市委农办会同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推动农村资源资产流动化资本化    15.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研究制定有序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指导意见,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规模连片成方流转,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及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授信额度。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建设。加快组建市、县两级农村土地信托中心新载体,在确权的前提下依法赋予其土地收储、供应、交易、抵押担保等功能,使其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平台,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各个县(市)要适时启动和推进农村土地信托中心试点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推开。    由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6.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积极争取将我市纳入国家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制定我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办法,市、县两级政府要设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于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进城农民按有关规定予以合理补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原则上复垦为耕地,耕地归村集体所有,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等规定,通过有偿交易平台流转使用。    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7.加快农村产权市场体系建设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合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现有各类产权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市场体系,积极启动舞钢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试点工作,力争2017年基本建成全市上下联动、组织架构清晰、管理制度规范、交易品种齐全、交易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市场体系。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依法依规逐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未利用资源及个人所有的资产等纳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推动农村各类资产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为农民进城提供有效资金保障。    由市委农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八、建立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协调推进机制    18.建立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激励机制    逐步建立完善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成本分担机制。落实兑现财政支持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稳定增长政策,研究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和进度,争取更多的转移支付资金。界定市、县级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确保增长幅度与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基本相适应,发挥财政资金在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中的引导作用。    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9.加强对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将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考核体系,建立考评机制。建立市级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与省级对口部门衔接,依法依规抓紧完善配套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    由市委农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方案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5-ZFBGS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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