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平顶山市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5〕77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5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平顶山市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9月21日

驻平顶山市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改组〔2014〕161号)有关规定,为认真做好驻平顶山市中央企业(以下简称驻平央企)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解决驻平央企办社会负担,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坚持按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施改造移交,保证分离移交后的设施设备符合现行标准、运行正常;通过建立机制,搭建平台,加强协调指导,积极有序地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二、移交范围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驻平央企承担的职工家属区的“三供一业”职能。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省政府签订的《关于驻河南省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驻平央企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驻平央企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驻平央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驻平央企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搞好配合。特别对涉及道路(绿化带)开挖施工、水电暖设施占用土地、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等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的事项,要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捷服务,确保分离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五、接收单位的确定    为防止出现接收方取得分离移交费用后“弃管”等短期行为,移交项目优先移交给有实力、信誉好的国有企业。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电设施依法依规移交至平顶山供电公司;供暖设施依法依规移交至市热力集团。物业管理设施移交至国有物业公司。    六、移交与接收企业责任分工    改造工程完成前,水电暖设施由移交企业与水电暖企业共同承担运行维护责任,具体事项双方在改造协议中明确。改造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水电暖设施由接收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应相互配合,完善分离移交项目涉及的各项手续。移交企业应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向职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预防和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职责分工未尽事项,由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七、分离移交项目管理和实施    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应分别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项目责任人,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相关企业应做好项目前期、中期、后期的全面组织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移交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范,与接收企业共同协商做好项目招投标和施工管理。项目改造完工后,由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共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审计。    八、分离移交费用测算和支付    分离移交项目的费用测算,由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参照《驻平顶山市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费用测算指导意见》(详见附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测算。分离移交费用支付方式,由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协商决定。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对改造移交费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移交企业向市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家组进行认定。    九、资产处置    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划转。项目改造建设所需土地,根据移交区域供水、供电、供暖设施设备的实际需要由移交企业协调提供。    十、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由市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附件:驻平顶山市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费用测算指导意见

附件

驻平顶山市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费用测算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驻平央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改组〔2014〕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坚持按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施改造、移交,保证分离移交后的设施设备符合现行标准、运行正常。    二、测算标准    (一)供水分离    供水分离费用包括城市供水一次直供用户改造和二次供水用户分离改造费用,不包括消防管网及设施的改造费用。    1.城市供水一次直供用户改造。城市供水一次直供用户分离改造主要包括庭院管网、上楼爬墙管、水表及水表井砌筑等。城市供水一次直供用户改造费用,按照驻平央企供水户表改造设计方案的实际工程量,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核算。    2.二次供水分离改造。二次供水分离改造主要包括红线内庭院管网、二次供水加压设备及泵房、上楼立管、水表等。二次供水用户改造费用包括红线内供水系统改造费用和维护维修费。    (1)红线内供水系统改造费用。楼内外管道、二次设施改造、水表等全部更换费用为72元/平方米,具体单项改造标准为:    泵站维修及改造:合理运用现有泵站供水能力,以建设改造区域泵站为主,能合并的合并,不能合并的以维修为主。对新建泵站,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测算;泵房监控及门禁:按照每个泵房两套设备安装5—6组摄像头计算,每组摄像头及配套设备费用为2000元。    加压设施及保护装置:加压设施50—150吨/小时的普通加压设备(带变频设备、控制系统、水泵等)每组为8万—18万元不等。加压设备保护装置:每套为5.1万元左右。    楼内外管道:改造管材选用PSP钢塑复合管,地下室部分443元/米,立管部分(包含分水器、阀门)355元/米。红线内庭院管网:管材选用球墨铸铁管材,更换DN100按1153元/米,DN150按1594元/米,DN200按1811元/米。    水表及安装:水表全部更换为智能表(需选用光电直读集抄表和无线远传智能表),每块水表及安装费用共计580元左右。    以上费用均包含施工和安装费用。    原自备水井原则上予以填封。入网费用按照接入市政管网测算。    (2)维修维护费主要包括管网及设备维修维护更新改造费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费、水质检测费、泵房维护费等,标准为22元/平方米。    (3)其它确属运行管理需要产生的费用,由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协商确定。    (二)供热分离    供热分离改造主要包括用户供热一次网支线建设、换热站改造、二次网改造、户内设施改造及并入城市热网和日常运行维护等项目,更换保温、地沟拆改、加装平衡装置、更换暖气片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其它以移交、改造供热建筑的建筑面积为计算基础。    1.热力站按城市供热规划以就近撤并为原则。新入网的小区需新建一次网支线、热力站,建设费用单价为45元/平方米。可以利用原有热力站的小区,对达不到使用要求和不符合城市供热管网技术标准的换热设备及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更换,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取。    2.二次网保温破损脱落严重达不到技术和使用标准的,进行保温更换,保温单价为1800元/立方米(采用聚氨酯瓦块),保护层单价为55元/平方米(室外架空采用彩钢板);砖地沟拆改单价为500元/米;管网运行水力失调严重的,加装水力平衡装置,单价为22000元/套(多层建筑每个门栋安装1套,高层建筑每个门栋高低区分别安装1套);二次管网老化严重已经不能正常使用、需重新敷设的,单价为60元/平方米,采用聚氨酯预制保温管。    3.室内部分:采暖设施及管道老化严重的,按分户供暖的方式改造,更换管道与暖气片,按82.5元/平方米计算工程造价。对只需更换暖气片的,暖气片采用内腔无砂铸铁柱翼橄榄745型,55元/片。    4.并入城市热网费用:60元/平方米。    5.供热一次网支线、热力站及供热二次网等供热公共设施运行、维修费用:2元/平方米·年,按合理使用年限一次性预提。    以上各项为初步测算费用,未列项目的工程造价协商确定。因各移交单位情况差异较大,实际改造项目和费用以双方签订的改造移交合同为准。    (三)供电分离    供电分离改造范围包括从公用电网接入点至移交企业居民住户入户线路,包含10千伏线路、电缆分接箱、户外环网柜(分接箱)、配电所、开闭所、箱式变、台变、低压线路、电度表和表箱等。    供电分离改造费用包含设计、施工、土建、物资、监理等综合费用。    1.设计费用:包含工程勘察及设计费用,依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印发),以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相应费率取费。    2.施工、土建、物资费用:包含高压部分及低压部分改造费用。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且不低于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的基本原则,依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中居住建筑用电标准,确定平顶山市城区老旧居民小区电网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标准,作为设备选材、选型的依据。    平顶山市城区老旧居民小区电网改造居住建筑用电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按照50瓦/平方米计算,且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标准均不应低于4千瓦,并参照小区户数加以配置系数进行调节。    3.监理费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要求,收费基价=(设备购置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3.3%;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收费基价×85%。    综合以上费用以及部分被改造企业可能需新建10千伏配电所等费用,平顶山市“三供一业”电网改造户均改造费用初步核算为7800元/户。此为初步测算,工程改造方案以《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及平顶山供电公司编制的供电接入方案为指导和依据进行编制,移交企业供电分离改造工程的费用以最终工程决算为准。    (四)物业分离    驻平央企社区(小区)应达到平顶山和谐社区建设和物业服务规范建设的基础设施标准。    1.按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二星级标准执行。    2.物业移交接收须在三供改造基本完成、埋铺管道路面已全面恢复、垃圾已清运完毕后进行。    3.原单位维修资金必须缴纳,未缴纳的移交前足额缴纳。超过6年未进行屋顶漏雨修缮的移交前需整体修缮1次。    4.小区环境方面要求    (1)楼宇间道路硬化平整,无破损坑洼,窨井盖、道板等市政设施完好。    (2)设有24小时的门岗值班,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完好。    (3)现有车棚移交前修缮完毕(封闭、不漏雨水、有门)。    (4)技防监控设施按配备要求到位并运行正常,消防设施完善(消火栓、桶、灭火器等)。防雷设施完善。无重大安全隐患。开放式小区楼道口应配有统一防盗门。    (5)公共绿地、绿化带整修完好,清洁美观,无死株缺株,无黄土外露,无花坛破损。    (6)小区垃圾桶果皮箱设置完好,每两个门栋放置1个垃圾桶,道路岔口放置果皮箱,垃圾清运日产日清,化粪池移交前抽清1次。    (7)小区房屋外观较整洁,无重大缺损现象,外墙墙体、楼道和公共空间在移交前粉刷1次、楼道扶手油漆1次、楼道门窗维修1次。对小区公共设施、水池、设备、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楼栋号标志清晰。    (8)生活区雨水污水管道通畅完好,无堵塞,使用正常。建筑物落水管按距地面距离要求修整完善。    (9)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其配备不低于每100户20平方米,符合3000户内1个社区条件的,按不低于500平方米配备。物业管理用房按建筑面积千分之五比例配置,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两个自然间,并设有物业宣传橱窗。    5.原企业物业管理资料须齐全,包含房产类型、面积、户主信息、建筑物及管网图纸等。    6.移交和接收单位应对移交生活区建构筑物进行全面查勘,对筛选出的危房,特别是有沉降、倾斜现象以及平房、棚户房等,由产权单位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该维修的须维修,该加固的须加固,并厘清责任。    7.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根据平顶山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并参考目前企业收费补贴情况,按不超过0.36元/平方米收取(高层或小高层按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二星级标准执行)。鉴于目前原单位都未收取或只收取少许物业费用,绝大部分仍由原单位贴补的情况,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内要求移交企业把原来的暗补变为明补并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差价支付给接收单位,作为接收单位物业管理过渡期保障稳定费用。    移交企业与接受企业签订包括以下内容的协议:    (1)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相关规定并参照小区实际情况约定物业收费标准。    (2)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方式、过渡期管理办法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8.移交企业原后勤部门管理的门面、三产、公共用地场所等资产以及居民和居民楼的基础资料需移交接收单位,用于过渡期后物业管理费用的补贴和物业的管理工作。    原企业生活区隶属于为物业管理及其人员提供服务保障的房产、地产划归国有物业公司或社区统一管理使用。    9.移交企业后勤管理人员可按每万平米0.5人或住户人数0.5‰—1‰的比例择优转入接收企业,该部分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原企业领取补偿金,与新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自进入新企业之日起计算。    10.移交单位在移交前须告知职工住户,为社会化管理做好宣传铺垫工作。    11.各移交物业管理企业在移交前正常履行工作职能期间代原主体企业承担的债权债务,以协议形式明确,自移交之日起由企业主体方承担。    12.原企业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等有关规定核拨3年扶持资金,以保障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正常生活和物业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测算遵循的依据    (一)技术标准    1.《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市政工程(2013)》    2.《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建筑工程(2013)》    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安装工程(2013)》    4.《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5.《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    6.《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    7.《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1738—2012)    8.《河南省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Q/GDW—HN—4—5—2009)    9.《城市电网供电安全标准》(DL/T256)    10.《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11.平顶山市造价管理处有关文件规定    12.《平顶山市供水户表改造技术规范》    13.《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DB4104/T076—2014)    (二)参考规范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    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8.《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0.《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2.《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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