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5〕84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1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审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预防腐败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载体和方式,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行政机关的形象。我市自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审查制度以来,各级、各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规范性文件质量逐步提高。但也存在着制定程序不规范、备案审查制度落实不力等问题,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既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深入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加快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制定主体的法定性。制定主体必须是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制定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内容必须符合当前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过程必须遵循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性规定。三是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适用于不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能反复适用。 三、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本辖区和部门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制定机关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组织起草工作,并应遵守《办法》和我市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一是调研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二是征求意见。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或凭借制定机关门户网站、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它部门、机构的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三是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拟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单位)送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前,必须先经本部门(或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初审;未经初审,不得送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四是集体讨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五是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机关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它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 (一)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举措,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新形式和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关键,也是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的一种有力手段。市政府部门(含市政府部门归口管理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4〕49号)规定,自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印发之前),将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和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等),直接报送或通过传真等方式送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市政府部门(含市政府部门归口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统一备案格式。根据《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各级政府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报本级政府备案。制定机关报送备案时,应当向接受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提交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情况和其它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材料。 (三)完善监督程序。备案受理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疑问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应及时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说明问题的函》,制定机关要按时回复;备案受理机关发现违法情形的,应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制定机关应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自行纠正并书面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备案受理机关应提出撤销意见,报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四)健全工作机制。为形成上下联动、专人负责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并于2015年11月15日前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联络员申报表》(详见附件2)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张晓红电话:2663225)。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认真研究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做到法制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职责明确,使法制机构切实履行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各项职责,以形成推动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强大合力。 (二)完善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等相关制度,立足实际情况,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效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市政府已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经考核发现存在对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拖延或不报送备案等问题的单位,不仅要扣除相应的依法行政考核分值,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1.×××关于《》的备案报告(略) 2.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联络员申报表(略)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