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5〕9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8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1月16日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文〔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骨干煤炭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取消煤矿矿长许可证职责。    3.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职责。    4.取消煤炭经营许可证职责。    5.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县属以下实行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下放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整合的职责    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原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承接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及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市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政策,拟订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煤炭行业管理政策;统筹全市煤炭及煤层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全市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七)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责任,组织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负责审查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负责全市煤矿“一通三防”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以上事故。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科研成果申报、推广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和监督监察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和审核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承担行政事务管理和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系统法制建设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受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受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资质申请;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服务工作。    (三)科技装备财务科。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扶贫等工作。    (四)综合协调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关于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通报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一科。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法监督核查相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二科。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法监督核查相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三科(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医药、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法监督核查相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监督管理四科。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法监督核查相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拟订地方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定草案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丙级)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事故统计调查科(信息调度中心)。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较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依法组织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较大事故的批复与结案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及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的举报、查处、举报奖励和值班工作。    (十一)人事培训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审核和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承担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和出国人员管理及相关培训工作。    (十二)煤炭综合规划科。负责综合协调及文秘、会务工作;负责拟订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煤炭行业管理政策;制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统筹全市煤炭及煤层气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全市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科技进步、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市场信息发布;负责全市煤炭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十三)煤炭行业管理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政策,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出行业审核意见,负责按规定权限核准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并监督煤矿竣工验收和联合试运转工作;负责全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行业调控;承担对大型煤矿机电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四)煤矿安全监督监察科。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组织煤矿企业安全科技发展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参与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参与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煤炭运营管理科。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负责全市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煤炭建设、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含纪检单列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安全生产监察员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仍核定3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二)关于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全市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相关监管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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