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5〕109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95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2月1日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文〔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职责。    2.取消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职责。    3.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职责。    4.取消探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5.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6.取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含勘查开发保护、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审批职责。    2.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将市直相关部门承担的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等职责,整合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加强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和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上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市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全市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并承担相应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一)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参与拟订我市土地、矿产资源经济政策和专项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参与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监管;参与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市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负责并指导监督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七)负责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综合业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    (三)调控和监测科。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科。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编制和审核县(市、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组织拟订并管理全市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对外合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市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五)财务科。参与拟订我市土地、矿产资源经济政策和专项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参与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监管;参与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承担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及内部审计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承担监管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工作。    (六)耕地保护科。拟订有关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上报市政府审批的乡镇农用地转用审核,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七)用地审批管理科。承担上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承担全市重点项目用地监督、协调和服务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跟踪检查责任;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重大问题;组织重点项目用地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探索重点项目用地保障综合改革。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地籍管理科。拟订全市土地确权、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调查、监测及统计,调处跨县(市、区)及其他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全市地籍管理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科。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价格实施动态监测;承担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矿产开发管理和地质勘查科。拟订全市矿产开发管理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审查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组织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争议;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管理市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和信息管理。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科。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工作,指导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承办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承担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十二)地质环境科。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全市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十三)执法监察科(信访工作科)。组织对国家和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承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十四)行政审批服务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办理市本级土地登记发证、市级审批采矿权登记和转让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    (十五)人事科。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承担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3名(含纪检单列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仍核定5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二)与市城乡规划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局拟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商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规模商市城乡规划局确定。    (三)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相关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市林业局负责重点国有林场(苗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配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国有林场(苗圃)的登记发证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全市林权登记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