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5〕10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9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2月1日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职责。    2.取消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核准职责。    3.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职责。    4.取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职责。    5.取消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升级初审职责。    6.取消检测企业资质初审职责。    7.取消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8.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职责下放至市区各区执法局或城管局。    2.将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审批职责下放至市区各区执法局或城管局。    3.将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的审批职责下放至市区各区执法局或城管局。    4.将因教学、教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审批职责下放至市区各区执法局或城管局。    (三)承接的职责    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四)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原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有关住房、城乡基础设施和城市科学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政策研究。    2.加强住房保障职责,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与管理,解决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3.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城市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    4.加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行业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标准制定、性质认定并监督管理;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的责任。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或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指导或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对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拟订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外出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应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企业资质的管理。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一次性补充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用的统一监管工作。    (八)承担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市建设管理和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管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垃圾处理、污泥处置、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行政性规费征收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容环卫管理实施指导、检查、考核;指导城市节水、城市防汛工作;指导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用产品质量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测、信息发布;负责指导协调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信息化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国家)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以及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指导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和重大案件的查处。    (十四)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城际交流合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宣传、机关安全保卫、保密、政务公开、网络管理、提案议案办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材料的起草、机关节能减排、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的督查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局法制建设、执法监督、依法行政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住房保障管理科。拟订住房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标准制定、性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    (四)房地产管理科。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制度;指导房地产业改革工作;负责审查报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资质并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参与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政策制定、宣传和执行工作;组织协调开发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统计报表工作;负责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建筑管理科。综合管理全市建筑业、建设监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业、建设监理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建筑业、建设监理的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建筑业、建设监理的产业政策;培育建筑劳务等生产要素市场;综合协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市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负责建筑企业管理、类别划分及全市建筑行业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参与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组织协调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工作;负责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勘察设计管理科(市抗震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技术政策和制度;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应用;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改革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市政园林管理科。制订我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游园等项事业的年度计划,并监督指导建设和管理;负责统筹协调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市管道路、桥梁、河道、路灯、排水等设施的管养工作;负责城市防汛工作;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协调指导公园、广场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国家)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指导市政园林行业应急预案的制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树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占用拆改市政设施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市政设施施工许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村镇建设科。拟订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住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组织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综合开发和建设。    (九)科技科。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点科技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创新;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绿色节能项目、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等绿色、低碳示范工作;组织开展绿色建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指导建筑节能及新型绿色建筑材料、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队伍的技术分析、人才预测、培训规划工作;指导建设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发展规划科。研究国家关于城乡建设管理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调研城乡建设管理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游园、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供气、供暖等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公用行业管网的规划;组织研究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有关住房、城乡基础设施和城市科学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    (十一)工程管理科。贯彻并组织实施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及时协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综合管理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负责组织建设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负责承担的公用行业管网的建设;负责市管道路、桥梁、河道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大修、治理工作;综合协调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市政公用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参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负责城乡建设统计报表工作。    (十二)公用行业管理科。负责公用行业改革;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暖、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垃圾处置及中水回用等公用行业管理,建立城市公用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审核、实施和管理;负责城市公用行业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与管理;负责城市公用行业施工企业资质、法定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督导承担的城市公用产品质量检测、监管及信息发布等工作;指导城市节水工作;负责城市公用行业安全生产与运营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行业应急预案的制订、报备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市公用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城市公用行业各单位的抢修、抢险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排污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停水许可,燃气经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社会服务科。负责局系统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网民留言、网络舆情、市长热线、服务热线、咨询投诉的收集、督办和反馈。    (十四)财务审计科。组织制定和贯彻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负责机关的财务、会计、资金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局系统行政性规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五)劳动工资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劳动力调配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技术工人的考核及晋升工作;负责工人档案的管理;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及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工作;负责办理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工人的手续;指导协调行业的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工伤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十六)组织宣传科。负责机关公务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考核、人事任免    奖惩、交流、机构编制管理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政工干部的职称评定、考试、聘任、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调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各类干部报表统计工作;负责局系统思想政治和宣传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6名(含纪检单列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副科长1名)。    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8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二)与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三)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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