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5〕113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9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2月1日
平顶山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文〔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在省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文艺演出活动评估职责。 2.取消绿化费征收职责。 3.取消年度县级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林下经济建设,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 (三)承接的职责 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采用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全市花卉管理工作。承担平顶山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部门绿化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场(苗圃)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场(苗圃)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初审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协调有关《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林下经济发展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市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具体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植树造林科。拟定全市林业及生态建设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造林、营林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沙化、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导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培育;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方面的规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市退耕还林工作,负责利用外资造林工作。 (三)资源林政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全市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对依法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初审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核发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森林、林木采伐许可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负责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森林植物检疫许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市木材检查站(市林政稽查大队)的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落实;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林下经济发展工作。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承担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履行国际公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初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森林旅游工作。负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狩猎证核发,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计划财务科。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市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负责林业产业工作;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承担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人事科(政策法规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编制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林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等工作;拟订全市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3名(含纪检单列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仍核定3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林地登记工作,会同市林业局负责重点国有林场(苗圃)的登记发证工作;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市林业局配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国有林场(苗圃)的登记发证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地方林权登记等工作。 (二)关于水果、花卉检疫职责分工问题。市林业局与市农业局加强在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疫。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