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5〕107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90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2月1日

平顶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平顶山市财政局挂平顶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印制、核发职责。    2.取消《执罚公务证》印制、核发职责。    3.取消市级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职责。    4.取消文化转制企业认定职责。    5.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进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运用财政政策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起草全市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政府债务的谈判与磋商并草签有关协议。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三)负责全市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审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完善市、县级政府之间事权、支出责任、财政收入划分方案的建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支出标准。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拟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制度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服务业发展、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三)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四)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拟订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制度。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管职责。    (十五)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拟订有关政策、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债务管理及相关风险预警机制。    (十六)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八)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十九)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十)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一)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会同组织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二十五)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标准等工作。    (二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机关和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    (三)综合科。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制度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相关工作;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及支出分配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收费标准制定;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政府性基金有关管理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    (四)预算科。研究提出关于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负责全市预算编制和预算公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汇总全市财政预算,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和调整工作,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市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清理、整合、规范和统筹使用的意见建议;承担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工作,办理市级财政与上下级财政间结算事项,批复县(市、区)财政决算;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五)预算执行科。组织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负责国库资金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监督市级国库业务;制定和完善资金支付监管制度;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预算单位账户及总会计核算;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国库现金管理;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和市级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及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完善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负责市级政府债务及全市国债发行监管工作;负责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六)行政群团科。承担行政、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七)政法科。承担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政法系统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科。承担教育、科技、宣传、文化、体育、传媒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财政支持项目资金;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九)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参与拟订市本级建设投资有关制度;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批复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十)农业科。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十一)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监管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二)税政科(条法科)。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税、退税的建议;审核地方性税收中对全市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退库;负责关税及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贯彻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牵头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财政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服务工作。    (十三)企业科。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信息化、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所分管的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编报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四)服务业科。负责商务、旅游、粮食、物资、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制度;负责相关方面企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专项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年检有关工作。    (十五)地方金融科。管理地方政策性金融业务,研究提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管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拟订并实施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制度;制定担保行业财政、财务和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政策;负责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十六)债务科。贯彻落实债务政策,统一管理市政府内外债务和债权;编制政府债务预算决算和偿债计划,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制度;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及清洁发展委托等贷(赠)款的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申请、评审、签约、转贷(赠)以及贷(赠)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承担政府国外贷款资金的回收、偿还和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工作,对项目执行机构实施项目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国内借款项目的担保和承诺等工作;承办涉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七)会计科。组织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并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全市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工作。    (十八)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城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清产核资工作。    (十九)基层财政管理科。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方针、政策,起草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有关农村税费改革遗留问题;研究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研究制定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组织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负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对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涉农收费管理,提出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负责指导乡镇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政府采购办公室。拟订全市政府采购规章,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汇总;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及审核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核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与管理;管理、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审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资料;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处理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原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经费供给形式不变。    (二十一)财税监督检查办公室。拟订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制度及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负责统一组织对全市财税法规、政策和资金、账户、国有资产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对各县(市、区)的税收入库级次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财政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监督检查工作。原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经费供给形式不变。    (二十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农业综合开发职责整体划入。按照人随职责走、编制随人走的原则,与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调整人员编制,副县级规格。原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经费供给形式不变。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党组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查办和日常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行政事务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会同组织部门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工作。    综合科。负责综合性业务协调工作;承担企业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资本运营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承担指导、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机关的法律事务等工作。    规划发展与经济合作科。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评估;组织协调全市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中的有关问题,推进企业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与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经济合作;拟订加强与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对接合作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对外合作发展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合作,开展交流合作活动。    企业改革改组科(平顶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拟订或审核所监管企业改制、上市、合资等方案和国有资本出资企业的组建方案,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工作方案;承担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离、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    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有关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授权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研究全市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运行状况,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指导所监管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工作。    产权管理科。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对外担保及发债方案;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收益管理与企业分配科。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和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承担所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和激励方案;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规范完善职工福利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群众工作科。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等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维稳工作;协调指导县(市、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就业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规格为副处级。其中领导职数1正2副。    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2名(含纪检单列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1名(由副县级领导干部担任);正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3名。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仍核定6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以上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含政府采购办公室、财税监督检查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含纪检单列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副主任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仍核定5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各单位使用编制进人应经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后,向机构编制部门写出进人用编申请报告,新进人员并填写《平顶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用编审批表》。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人员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后出具《平顶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用编审批表》或《平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进人员通知单》。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平顶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用编审批表》或《平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进人员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政策性安置等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出具入编通知单。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和相关手续办理工资核定和社会保障等事宜;财政部门凭入编通知单、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手续办理工资统发和经费核拨。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度,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二)市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承担市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规定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和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市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规划、建设、分配工作;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处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五)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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