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5〕11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3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2月11日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文〔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审批职责。    2.取消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职责。    3.取消文化类社会团体设立审核职责。    4.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职责。    5.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审核职责。    6.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外商)年检职责下放至放映单位属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2.将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职责下放至县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职责。    2.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设立审批职责。    3.外商投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年检职责。    4.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    5.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职责。    6.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职责。    2.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职责。    3.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4.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督促实施,拟订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文化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的体制和机制创新。    (二)研究、制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市场发展规划和执法行为规范,对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化艺术发展,组织管理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管理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文化中心和基层文化建设。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古籍保护整理工作,协调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普及工作。    (五)负责推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统计工作。    (六)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管理、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七)负责全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    (八)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社会艺术教育和文化艺术行业职业教育。    (九)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一)组织全市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市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制定实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十三)制定全市文物资源利用规划,指导市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和文化产业园区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文物经营机构审批,管理全市文物鉴定工作。负责管理文物市场和文物外销活动。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省新闻单位驻平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违规违纪的新闻采访活动。    (十六)负责对全市互联网出版和数字出版内容、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全市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    (十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    (十九)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事业的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交流及宣传工作,制定对外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承办重大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交流活动。    (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关内部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及提案、议案处理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人事教育科。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博队伍建设、人才建设、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与科技融合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计划统计财务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拟订公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重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设施和基层公共文化广电设施建设;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艺术科。拟订全市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组织、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扶持新型文化业态发展;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对外文化产业贸易、交流与合作;指导、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招商引资工作。    (六)社会文化科。拟订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对外文化交流规划;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拟订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工作规范,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和乡镇文化中心事业发展;组织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和村文化活动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负责古籍保护整理工作;承担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评审、申报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传承展示场所等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普及和科研工作;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七)文化市场管理科。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综合执法行为规范;负责对全市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监管工作。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广电事业宣传管理科。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组织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拟订全市电影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组织审查影片的内容和电影频道播出的相关节目;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和户户通工程;拟订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和电视剧、广播影视传输覆网发展规划;承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制作、播出和引进;监督管理移动电视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负责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审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报刊印刷管理科。拟订全市报刊、连续性内资、印刷业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报纸(报社)和期刊(期刊社)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驻平新闻单位记者站的建站申请并转报审批。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承担全市新闻记者证申领、核发和管理工作。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负责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变更印刷经营活动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出版发行管理科。拟订全市出版物发行管理办法和出版物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工作。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著作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农家书屋、全民阅读工程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平顶山市文物管理局。拟订全市文物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规划;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市大遗址保护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和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负责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负责全市文物科技保护、科研课题的管理;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安全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打击盗窃、盗掘、走私、非法经营文物等各种文物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1名(含纪检单列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仍核定3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文物管理局机构规格、经费形式、人员编制保持不变,作为过渡。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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