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5〕64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4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情况,现将市直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凡未经公布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予以清退。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理性执法。 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公布本地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 附件:市直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名单
2015年12月14日
市直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名单
1.市发改委
2.市教育局
3.市科技局
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5.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市公安局
7.市监察局
8.市民政局
9.市司法局
10.市财政局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市国土资源局
13.市环保局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5.市交通运输局
16.市水利局
17.市农业局
18.市畜牧局
19.市林业局
20.市商务局
21.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3.市审计局
24.市工商局
25.市质监局
26.市体育局
27.市统计局
28.市旅游局
29.市粮食局
30.市安监局
31.市城乡规划局
3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3.市国税局
34.市地税局
35.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
36.市邮政局
37.市保密局
38.市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