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6〕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6-00013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全市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2016年1月19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0日

关于加强全市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汲取近期省内外产业集聚区发生的事故教训,促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责任    (一)明确属地责任。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下同)管委会,是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监管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其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    (二)建立监管机构。一要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产业集聚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二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落实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要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产业集聚区内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3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明确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指导工作。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业集聚区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明确主体责任。产业集聚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明确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管委会副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产业集聚区总体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2.明确管委会领导、成员、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    3.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4.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明确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指示、政策的贯彻落实。    2.把安全生产目标及有关重要指标纳入产业集聚区总体工作目标体系。    3.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产业集聚区的主要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4.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健全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三)明确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    2.查验入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相关证照,并建立一企一档。    3.制定和实施产业集聚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对产业集聚区公共区域和入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5.监督检查产业集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编制产业集聚区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7.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督促入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8.对入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企业风险预控工作。    10.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11.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强化源头治理    (一)科学规划。产业集聚区应强化产业集聚区发展安全规划,合理规划功能分区,完善基础安全设施布局,同步建设公共安全设施,易燃易爆单元与居民区必须保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强化高层建筑、大型设施质量安全和防灾抗灾监督管理,不能保证安全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产业集聚区公共安全设施有计划地增加和实施改造,保证基础安全设施完好有效。产业集聚区内道路建设应当满足消防车辆通过等安全要求,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二)合理布局。产业集聚区应强化易燃易爆安全管理,按照安全、便民原则,对产业集聚区内加油站、液化气站点等科学布点、严格管理。加强燃气管道等重大设施管理,严禁在重大危险源和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距离内建设公众聚集场所和居住区,严禁违章占压天然气、煤气、原油、成品油等危险物品运输管线。    (三)加强监督。产业集聚区应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供水、供气、供暖等服务型生产经营单位相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监督。督促提供标准化厂房租赁服务的企业保证租赁厂房满足入驻企业安全使用要求,并监督入驻企业安全使用。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建筑结构。    (四)健全制度。产业集聚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并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企业风险预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一企一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事故统计和报告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管理制度、产业集聚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等。    四、严格责任追究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6-Z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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