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6〕21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6-0002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新城区管委会:    为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目标约束,强化工作考核,确保实现省下达我市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依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4〕56号)和市环保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平环〔2015〕13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了2016年度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两项指标作为考核因子,按照2016年度PM10和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完成情况考核计分(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平顶山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平政办〔2016〕18号印发),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市政府将依据平政办〔2014〕56号文件,于2016年底前对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通报全市,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作为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及暂停该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    附件: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                                 2016年3月22日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

 

各  区

2016年度PM10

目标值

(微克/立方米)

2016年度PM2.5

目标值

(微克/立方米)

优良天数

(天)

新华区

124

80

190

卫东区

125

78

190

湛河区

130

80

190

新城区

108

68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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