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6〕23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6-0001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8日
平顶山市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 为认真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19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1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8号)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职责,明确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责任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和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重点,形成“政府组织、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排污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环境网格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隐患,维护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无缝对接、上下联动、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各级环境监管职能,建立以市、县(市、区)以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环境网格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职责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三、环境监管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1.第一责任网格:平顶山市辖区 第一责任人:市长 重要责任人:分管相关行业的副市长 主要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 直接责任人:市级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各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具体责任人:具体承担环境网格监管任务的工作人员 2.第二责任网格 (1)各县(市、区) 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 重要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分管相关行业的副职 主要责任人:各县(市、区)环保局局长 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辖区内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各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具体责任人:具体承担环境网格监管任务的工作人员 (2)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 第一责任人: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重要责任人: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管副职 主要责任人:各县(市、区)环保局局长 直接责任人: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各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具体责任人:具体承担环境网格监管任务的工作人员 3.第三责任网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重要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副职 主要责任人:各县(市、区)环保局局长 直接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辖区内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各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具体责任人:具体承担环境网格监管任务的工作人员(网格长、网格员、巡查员) 4.第四责任网格:村(社区)行政区 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二)网格职责 第一、第二责任网格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环境质量总负责。 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的分管领导对环境网格监管负重要领导责任。职责包括:督促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指导、检查、督促环境网格监管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重要环境检查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直接组织查处,对不落实网格责任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一、第二、第三责任网格主要责任人负责制定本级环境网格监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日常环境监管,协助本级、指导下级网格第一责任人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第一、第二、第三责任网格直接责任人职责包括:督促、指导本级及下级网格做好环境监管工作,参与网格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负责协调对管辖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查,对管辖网格的环境监管负相应的直接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管制度,依法履行行业环境监管职责或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第四责任网格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的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 第三、第四责任网格内设立网格长、网格员和巡查员等日常工作人员,网格长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也可由村(居)委会选派社长或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跨网格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协调处理。网格员可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或楼(院)长、居民代表、环保志愿者、网格内单位的环保干部等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检查、一般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现场制止和上报。巡查员一般由相应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巡查、巡检,协调网格员现场制止网格内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协调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三)网格内容 1.开展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各级网格各责任人要对网格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依法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2.开展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指令,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群众举报问题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调查处理和反馈。 3.对网格内污染源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级环境网格监管人员应加强对网格内污染源的监督检查,摸排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分布情况、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和去向等。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主要环境风险源的等级、特性、处置方法及群众关注的重点环境问题等。 4.加强合作。上、下级网格、同级网格有关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研究、探索、学习环境监察、项目审批、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环保法律法规等问题,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5.部门联动。适时开展各类联合执法行动、环保专项行动。 6.考核。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逐级上报。 (四)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建立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各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及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政府职责 1.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组织、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任务,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决定,并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2.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依法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对所属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或配合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动态调查和监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诉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职能部门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处理一般、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配合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响应和善后工作,协调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对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按照权限依法依规审查、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组织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发布环境质量公告,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推进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2.市应急办: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导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和处置中各单位之间联动协调工作。 3.市监察局: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0号)等,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 4.市发改委: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优化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进循环发展;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加强对煤矿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监管;依法对关闭、取缔或责令停止生产的企业单位实施停止供电措施;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5.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依法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淘汰;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6.市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交通、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配合市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抽检;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配合市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行为等行政、刑事案件;负责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依法查处尾气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重污染天气单双号限行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为;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辐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7.市司法局:负责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环境纠纷事件的人民调解工作。 8.市国土资源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打击私挖滥采,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三堆”占用土地行为。 9.市城乡规划局:在规划编制评审及审批工作中,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及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十五小”、“新五小”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出具规划许可手续。对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而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并处罚。 10.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效能。 11.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完成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会同市公安部门做好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的界内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负责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12.市水利局: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控制用水总量,严控地下水超采,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会同市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13.市农业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调整种植结构与布局;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4.市畜牧局:负责引导养殖散户向乡镇规划的规模养殖小区集中,统一建设污染处理设施;依据乡镇养殖用地利用规划,制定散养户退出时间表;督导现有规模养殖场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环保设施;对拒不退出的散养户及拒不建设相应设施的,依法处理,并移交移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15.市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16.市工商局:根据本部门法定职责,积极配合市环保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依法加强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监管;依法加强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监管;依法加强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 17.市质监局:负责煤炭制品生产的监管,加强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煤质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生产领域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监管;加强对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监管;负责对生产、销售或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锅炉的监管。 18.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违法设立的文化娱乐场所依法取缔工作。 19.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等监管工作,协助市质监部门提高燃油品质工作,协助市环保部门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协助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机动车强制报废和淘汰黄标车工作。 20.市安监局: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或督促做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筑施工、拆迁施工场所防治扬尘污染等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料场苫盖、洒水抑尘作业、暂不施工地块绿化或苫盖等环保措施;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对未办理施工手续而进行建设的,依法给予处罚。负责督促做好城区垃圾焚烧等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落实按标准设置围挡、工地出入口硬化、修建车轮冲洗水槽、出工地车辆车轮冲洗,运输建筑物料、垃圾车辆封闭运输等环保措施;负责督促做好城区道路保洁工作,保持良好卫生环境,防治扬尘。 22.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市环保部门通报情况,推行绿色信贷,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依法依规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条件之一。 2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辖区自然环境(空气、土壤、水体)的卫生状况定期监测工作;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做好由于环境污染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4.其他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部门职责,依法依规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五、网格运行及保障措施 (一)量化管理。建立网格化管理相关制度,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管理,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和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有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二)责任管理。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同级网格之间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三)日常巡查。各级环境监管网格要依据职责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和方案,并认真开展日常巡查。 (四)违法查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给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上一级网格管理责任主体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五)信息公开。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公布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检查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六)岗位培训。各级、各职能部门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环境监管工作水平。
(七)严格问责。各级、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环境监管责任。环境监管要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记录、有台账。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对监管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网格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