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6〕2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6-0004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新城区和高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30元/人·月。舞钢市、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00元/人·月,有条件的县(市)可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上调为2900元/人·年,逐步实现“低保标准线”和“扶贫线”两线合一。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三 、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的资金由原渠道解决。2016年4月1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6-ZFBGS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