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6〕54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6-0002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7日

平顶山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增强工作推动力和执行力,确保中央、省、市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文〔2016〕30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政府系统大督查工作机制的意见》(平政〔2015〕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范围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共分五个部分,其中决策督查占35%、专项督查占25%、建议提案办理占20%、网民留言群众来信办理占10%、其他占10%。

第二章 决策督查

    第四条   针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承办单位能够按要求时限完成并认真落实的,每件加5分;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扣5分。    第五条   针对市政府重要会议决策事项(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有关承办单位能够按要求完成的,每件加3分;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扣3分。     第六条   决策事项下达后,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落实,并按时间节点反馈进展情况和落实结果。紧急事项、周期短的事项、阶段性工作随时反馈;对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要及时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有结果报结果,无结果报进度,无进度报计划)。    第七条   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决策事项,牵头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反馈等各项工作,完成任务较好的,每件加5分;没有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扣5分。协办单位按职责分工主动配合的,每件加3分;不主动配合的,每件扣3分。

第三章 专项督查

    第八条   积极配合上级开展的各类专项督查活动,能够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加3分;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每次扣3分。    第九条   针对领导批示件,承办单位能够按要求办结的,每件加3分。反馈报告被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件加5分。未按要求办结且无书面报告进展情况的,每件扣5分。办结报告经审核不符要求重办的,每件扣2分。对整改不到位,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的,催办一次扣1分,催办二次扣2分,催办三次扣5分。    第十条   单项督查事项经三次催办后,仍未完成的或办理不符合要求又无正当理由的,扣5分。

第四章 建议提案办理

    第十一条   针对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包括改办),各承办单位要及时进行核对签收,没有按时查收的,每件扣3分。超出规定期限提出改办申请的,每件视情扣1—5分。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办理的,每件扣5分。    第十二条   承办量实行阶梯计分,以10件为计分单位,承办量在10件(含10件,下同)以下且能够按时办结的,加2分;之后每个计分单位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期办结的,视情扣1—3分。答复意见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重新办理的,每件次扣1分。满意率低于80%的,扣2分;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加2分;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加3分。按时办结重点建议提案的,每件加1分。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每件扣1分。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按要求主动牵头召开办理工作协调会的,加3分,否则扣3分。协办单位按要求参会且按要求提交协办意见承办量在10件以下的,加1分;承办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加2分;承办量在30件以上的,加4分。没有按要求参会的,每次扣1分;没有按要求提交协办意见的,每件扣1分。

第五章 网民留言群众来信办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主动关注涉及本单位的人民网网民留言,能够主动下载且按时办结的,视情加1—3分。    第十五条   能够按要求办结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网民留言和群众来信的,承办量实行阶梯计分,以10件为计分单位,每个计分单位加1分,最高不超过8分。逾期未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每件扣1分;办理质量不合格被退回重新办理的,每件扣2分;办理结果被市领导批示肯定的,每件加2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能够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开展督查调研活动且按时上报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经《平顶山政务督查》刊发的,每篇加1分;以专刊形式刊发的,每篇加3分;被市政府领导批示予以肯定的,每篇加3分。未按要求开展调研活动的,每次扣5分。凡在《河南政务督查》专刊或省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有关政务督查工作文章的,每篇加3分。被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工作信息》采用的,每篇加5分。    第十七条   督查基础建设符合要求的加1分,否则扣1分。各单位要及时登陆市政府内网查收市政府督查室下发的督查督办文件,逾期未查收、影响工作落实的,扣1—5分。被市政府督查室通报表扬一次加1分,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未按要求报送各类工作总结的,每次扣1分。    第十八条   承办或协办市以上各类督查工作座谈会、研讨会和督查工作培训班的,每次加5分。按要求参加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会议(培训)、理论研讨、督查调研等活动的,每次加1分;不能按要求参加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扣2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评比,依据评分情况,在全市政府系统通报评比结果,并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市政府每年对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一定影响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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