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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记者 许晟、赵晓辉、谭谟晓)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如何在“激励员工”和“防利益输送”间找到平衡,仍是市场关注的热点。
持股目的是激励员工
“国企员工持股改革的初衷是要完善企业激励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说,要建立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人才队伍的稳定性,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相较于其他形式的激励,员工持股方式能更有效地把国有资本和人力资本及创造性劳动结合起来,发挥国有资本作用的同时,激发人力资源的创造性劳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国有企业研究室主任项安波说。
能不能、适合不适合开展员工持股,也须根据企业、行业的实际情况而定。资源型、重资产型的企业仍难以开展。项安波认为,目前来看,更依赖人力资本和创造性劳动的企业更适合实行员工持股,如科技类、文化创意类企业等。
与此观点呼应的是,试点意见中提到,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不是“一持就灵”
“实行国企员工持股可以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但过去实行国企员工持股给过我们教训,许多企业因担忧国有资产流失而草草收场。”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有国企尝试职工持股。如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即在股份改制时设立了个人股,不过这一轮热潮的后期却出现了内部职工股超比例、超范围现象,在上世纪90年代初被叫停。
此后的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面对大量人员“下岗分流”的现实,一些企业让部分职工收购国有资产或进行持股等。这一轮改革在后期出现一些缺乏规范的管理层收购行为,被一些人认为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总体上看,前期试行员工持股的企业效益比没有持股的要好,但企业情况复杂,并不能得出只要持股,效益就必然好的定论。
既要“激励员工”,更须“防利益输送”
此次的国企员工持股改革可谓小心翼翼。试点意见提出在2016年内启动试点,“成熟一户开展一户”,央企二级以上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以保证试点影响可控。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试点意见还在规范员工持股的关键环节、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原则上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不得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企业破产清算时,要共同承担责任,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等重要信息充分披露等。
“讲规则、讲公开是做好员工持股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李锦说,在规则上明确细节,在信息和操作上公开透明,通过试点企业解决激励机制问题,形成有效的模式,才有可能在改革中做到激励员工、增强活力的同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委也将强化监督管理。”白英姿说,对员工持股企业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试点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要求整改,定期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