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6〕4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6-0004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4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5日

平顶山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平顶山市农业全面走上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农业发展之路,全面提升我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奖补项目,重点扶持我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验区内的生态养殖(生猪、奶牛、肉牛)、生态种植(粮、菜、果)、有机肥生产等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循环办)负责全市生态规模养殖场、种植基地、有机肥厂等的登记、认定、督查、指导、考核、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筹措(原则上从循环农业试验(示范)区建设资金、畜牧产业化发展奖励资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等农口资金筹措)、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坚持“政府引导、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各方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第二章 项目奖补标准


第六条  生态规模养殖场的奖补

(一)奖补档次

1.奖补15万元

(1)新建生猪养殖场设计年出栏能力达到3000头以上,先期种母猪存栏80头以上,猪舍面积1800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12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6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300亩以上)。

(2)现有生猪养殖场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3000头以上,种母猪存栏达到150头以上,猪舍面积1800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12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6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300亩以上)。  

(3)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达到500头以上,粪棚容积25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75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容积25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1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500亩以上)。    

(4)肉牛养殖场存栏肉牛500头以上,粪棚容积25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1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500亩以上)。

2.奖补30万元

(1)新建生猪养殖场设计年出栏能力达到5000头以上,先期种母猪存栏150头以上,猪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2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25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1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500亩以上)。

(2)现有生猪养殖场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5000头以上,种母猪存栏达到250头以上,猪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2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25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1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500亩以上)。  

(3)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达到1000头以上,粪棚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2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1000亩以上)。    

(4)肉牛养殖场存栏肉牛1000头以上,粪棚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2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1000亩以上)。    

3.奖补60万元

(1)新建生猪养殖场设计年出栏能力达到1万头以上,先期种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猪舍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4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2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1000亩以上)。

(2)现有生猪养殖场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1万头以上,种母猪存栏达到500头以上,猪舍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4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2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1000亩以上)。

(3)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达到2000头以上,粪棚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容积1万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4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2000亩以上)。  

(4)肉牛养殖场存栏肉牛2000头以上,粪棚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容积60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4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2000亩以上)。

4.奖补100万元

(1)新建生猪养殖场设计年出栏能力达到5万头以上,先期种母猪存栏1500头以上,猪舍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2.5万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和有机肥加工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1万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5000亩以上)。  

(2)现有生猪养殖场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5万头以上,种母猪存栏2500头以上,猪舍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2.5万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和有机肥加工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1万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5000亩以上)。

(二)认定标准

1.养殖规模。新建生猪养殖场存栏种母猪必须提供引种证明和检疫证明,且与存栏母猪数量相对照。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存栏种母猪达到150头以上,总存栏量1200头以上(没有母猪的生猪育肥场总存栏量达到1500头以上);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存栏种母猪达到250头以上,总存栏量2000头以上(没有母猪的生猪育肥场总存栏量达到3000头以上);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存栏种母猪达到500头以上,总存栏量4000头以上(没有母猪的生猪育肥场总存栏量达到6000头以上);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5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存栏种母猪达到2500头以上,总存栏量2万头以上。种母猪的认定标准为单体重50千克以上。

2.污水管道。污水管道必须是用以输送养殖场沼液或污水的管道,用于向外排放养殖场内雨水的管道不予认定。污水管道要便于农田翻耕,并防止破损,地埋深度不小于50厘米。污水管道出水口要合理分布,最大间隔距离不大于50米。验收组实地查验,所有出水口必须能够正常出水。利用原有农田水利灌溉管网向农田浇灌净水的管道不予认定;利用原有农田水利灌溉管网能够实现向农田浇灌养殖场污水的,按该奖补档次资金的70%认定。养殖场圈舍的污水必须统一收集,通过固液分离后进入污水储存池、污水管道等粪污处理设施,所有粪污处理设施必须有效贯通,发现有污水排放口直接外排现象的“一票否决”。

3.土地面积。养殖场流转土地必须是养殖场直接租赁农户的、用以消纳本养殖场粪污的土地,或与农户签约承诺消纳本养殖场粪污的土地,或与已流转土地的农业种植公司签约承诺消纳本养殖场粪污的土地。流转土地必须有与农户、农业种植公司依法签订的承诺协议或合同文本。流转土地面积按照实际用以消纳养殖场粪污的土地计算,且必须为污水能够灌溉到的有效面积(按照每条污水输送管道两侧最远不得超过300米测量,实地验收时,污水管道两侧所覆盖面积重叠部分不予认定)。

4.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场选址在禁养区、限养区之外,符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外观整洁,环境优美,布局合理,三区分开,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消毒、防疫等配套设施齐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措施到位;奶牛养殖场要建有机械化挤奶大厅。申请创建的生态规模养殖场必须具备近3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条件,并由养殖场所在县(市、区)畜牧部门核实认定。

第七条  生态种植基地的奖补

(一)奖补档次

1.奖补30万元

集中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在适当位置建设养殖粪污收集设施,粪污发酵处理池容积达到1000立方米以上(每1立方米容积的覆盖范围不得大于1亩耕地),且管网铺设合理,满足灌溉或叶面喷施需要。

2.奖补60万元

集中连片种植2000亩以上,在适当位置建设养殖粪污收集设施,粪污发酵处理池容积达到2000立方米以上(每1立方米容积的覆盖范围不得大于1亩耕地),且管网铺设合理,满足灌溉或叶面喷施需要。

(二)认定标准

1.粪污发酵处理池。粪污发酵处理池的建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远离居民区,且池底及四周做防水处理,四周高于地平面防止污水流入,建设拱棚防止雨水淋入,粪污发酵处理池必须为储存收集周围养殖场的粪污。

2.粪污收集车辆。必须有固体粪污或液体粪污收集车辆。

3.管网铺设。管网铺设要便于农田翻耕,并防止破损,地埋深度不小于50厘米。出水口要合理分布,最大间隔距离不大于50米。验收组实地查验,所有出水口必须能够正常出水。利用原有农田水利灌溉管网向农田浇灌净水的管道不予认定;利用原有农田水利灌溉管网能够实现向农田浇灌养殖场污水的,按该奖补档次资金的70%认定。

4.土地面积。集中连片土地必须为流转土地或种植合作社成员土地,必须有流转合同文本或合作社成员证明。土地面积必须为污水能够灌溉到的有效面积。

第八条  有机肥厂的奖补

(一)奖补档次

1.奖补30万元

投资100万元以上,有成套的有机肥生产设备(简单的堆积发酵不算),年生产能力在5000吨以上。

2.奖补60万元

投资200万元以上,有成套的有机肥生产设备(简单的堆积发酵不算),年生产能力在1万吨以上。

(二)认定标准

养殖场自建的有机肥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生产车间,与养殖区域分离;社会资金建设的有机肥厂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有收集粪污专用车辆;年生产能力以设备铭牌标注为准;有机肥厂必须能够正常运行,生产符合国家有机肥标准NY525—2012或NY884—2012要求,具有有机肥生产资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考核验收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验收遵循“业主投资、自愿申请、先建后补、公开公正”的原则,奖补对象必须为近2年备案过的新建项目。

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和验收

(一)凡申请参与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的生态养殖场、生态(粮、菜、果)种植基地、有机肥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循环办同意后,上报市循环办登记备案。

(二)市、县两级循环办加强对登记备案项目建设的过程督导,对项目建设进行规划、设计、技术指导、摄影、拍照,并建立档案。凡没有在循环办登记备案的项目不予验收。

(三)项目建成后业主提出验收申请,由所在县(市、区)循环办进行审核,情况属实并基本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循环办申请验收。

(四)市循环办根据各县(市、区)报送的申请验收报告,牵头组织考核验收工作组,统一进行正式验收。

(五)考核验收设置“一票否决”项。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存栏量、畜舍面积、总存栏量、粪棚容积、固液分离设备、污水储存池、消纳粪污土地面积、污水输送管网等项目为“一票否决”项。奶牛养殖场增加青贮池容积、机械化挤奶大厅为“一票否决”项。肉牛养殖场增加青贮池容积为“一票否决”项。种植基地的粪污储存池、土地面积、管网为“一票否决”项。有机肥厂的生产能力、生产标准、社会资金建设的有机肥厂的粪污收集车辆、环评手续为“一票否决”项。

第十一条  考核验收由市循环办牵头,验收组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循环办、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参与全程监督。验收组组长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检查验收采取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综合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发放奖补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验收工作组根据专业分工和项目考核验收标准,收集、查阅经营主体资质文件、资产投入、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引种证明、生产记录等材料。

第十四条  考核验收工作组深入生活区、生产区、污物处理区等实地检查基本设施、布局,并查验存栏数,测量猪舍面积、粪棚及污水储存池容积,核实流转土地面积,核查有机肥生产的相关手续及产品标准。核实生态(粮、菜、果)种植使用有机肥数量情况。

第十五条  对参建项目的奖补,按照筹措资金的数量,符合一个,奖补一个,不限具体数量;若资金不足,按照申请验收的先后进行奖补。

第十六条  对拟奖补的项目,在新闻媒体上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循环办以正式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正式验收工作于每年11月底前结束。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的验收结果,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做到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足额及时发放。

第十九条  财政、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应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财政扶持资金和借发放财政奖补资金之机进行乱收费。对虚报、冒领和挪用财政扶持资金者,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考评和跟踪问效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及时对生态养殖场、生态种植基地、有机肥厂的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依据项目效益情况适时对补贴范围进行调整,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平顶山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生态养殖场申请验收表.docx

2.平顶山市生态种植基地申请验收表.docx

3.平顶山市有机肥厂申请验收表.docx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6-Z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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