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6〕4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6-0004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4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5日
平顶山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平顶山市农业全面走上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农业发展之路,全面提升我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奖补项目,重点扶持我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验区内的生态养殖(生猪、奶牛、肉牛)、生态种植(粮、菜、果)、有机肥生产等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循环办)负责全市生态规模养殖场、种植基地、有机肥厂等的登记、认定、督查、指导、考核、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筹措(原则上从循环农业试验(示范)区建设资金、畜牧产业化发展奖励资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等农口资金筹措)、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坚持“政府引导、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各方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第二章 项目奖补标准
第六条 生态规模养殖场的奖补
(一)奖补档次
1.奖补15万元
(1)新建生猪养殖场设计年出栏能力达到3000头以上,先期种母猪存栏80头以上,猪舍面积1800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12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6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300亩以上)。
(2)现有生猪养殖场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3000头以上,种母猪存栏达到150头以上,猪舍面积1800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12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6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300亩以上)。
(3)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达到500头以上,粪棚容积25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75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容积25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1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500亩以上)。
(4)肉牛养殖场存栏肉牛500头以上,粪棚容积25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1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500亩以上)。
2.奖补30万元
(1)新建生猪养殖场设计年出栏能力达到5000头以上,先期种母猪存栏150头以上,猪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2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25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1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500亩以上)。
(2)现有生猪养殖场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5000头以上,种母猪存栏达到250头以上,猪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2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25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1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500亩以上)。
(3)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达到1000头以上,粪棚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150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2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1000亩以上)。
(4)肉牛养殖场存栏肉牛1000头以上,粪棚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2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1000亩以上)。
3.奖补60万元
(1)新建生猪养殖场设计年出栏能力达到1万头以上,先期种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猪舍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4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2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1000亩以上)。
(2)现有生猪养殖场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1万头以上,种母猪存栏达到500头以上,猪舍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4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2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1000亩以上)。
(3)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达到2000头以上,粪棚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容积1万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4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2000亩以上)。
(4)肉牛养殖场存栏肉牛2000头以上,粪棚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容积6000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4000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2000亩以上)。
4.奖补100万元
(1)新建生猪养殖场设计年出栏能力达到5万头以上,先期种母猪存栏1500头以上,猪舍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2.5万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和有机肥加工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1万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5000亩以上)。
(2)现有生猪养殖场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5万头以上,种母猪存栏2500头以上,猪舍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粪棚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污水储存池容积2.5万立方米以上,有固液分离设备和有机肥加工设备,消纳粪污的土地1万亩以上(建有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沼气设施或者种植蔬菜、林木等高消纳粪污能力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标准可放宽至5000亩以上)。
(二)认定标准
1.养殖规模。新建生猪养殖场存栏种母猪必须提供引种证明和检疫证明,且与存栏母猪数量相对照。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存栏种母猪达到150头以上,总存栏量1200头以上(没有母猪的生猪育肥场总存栏量达到1500头以上);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存栏种母猪达到250头以上,总存栏量2000头以上(没有母猪的生猪育肥场总存栏量达到3000头以上);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存栏种母猪达到500头以上,总存栏量4000头以上(没有母猪的生猪育肥场总存栏量达到6000头以上);实际生产能力达到年出栏5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存栏种母猪达到2500头以上,总存栏量2万头以上。种母猪的认定标准为单体重50千克以上。
2.污水管道。污水管道必须是用以输送养殖场沼液或污水的管道,用于向外排放养殖场内雨水的管道不予认定。污水管道要便于农田翻耕,并防止破损,地埋深度不小于50厘米。污水管道出水口要合理分布,最大间隔距离不大于50米。验收组实地查验,所有出水口必须能够正常出水。利用原有农田水利灌溉管网向农田浇灌净水的管道不予认定;利用原有农田水利灌溉管网能够实现向农田浇灌养殖场污水的,按该奖补档次资金的70%认定。养殖场圈舍的污水必须统一收集,通过固液分离后进入污水储存池、污水管道等粪污处理设施,所有粪污处理设施必须有效贯通,发现有污水排放口直接外排现象的“一票否决”。
3.土地面积。养殖场流转土地必须是养殖场直接租赁农户的、用以消纳本养殖场粪污的土地,或与农户签约承诺消纳本养殖场粪污的土地,或与已流转土地的农业种植公司签约承诺消纳本养殖场粪污的土地。流转土地必须有与农户、农业种植公司依法签订的承诺协议或合同文本。流转土地面积按照实际用以消纳养殖场粪污的土地计算,且必须为污水能够灌溉到的有效面积(按照每条污水输送管道两侧最远不得超过300米测量,实地验收时,污水管道两侧所覆盖面积重叠部分不予认定)。
4.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场选址在禁养区、限养区之外,符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外观整洁,环境优美,布局合理,三区分开,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消毒、防疫等配套设施齐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措施到位;奶牛养殖场要建有机械化挤奶大厅。申请创建的生态规模养殖场必须具备近3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条件,并由养殖场所在县(市、区)畜牧部门核实认定。
第七条 生态种植基地的奖补
(一)奖补档次
1.奖补30万元
集中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在适当位置建设养殖粪污收集设施,粪污发酵处理池容积达到1000立方米以上(每1立方米容积的覆盖范围不得大于1亩耕地),且管网铺设合理,满足灌溉或叶面喷施需要。
2.奖补60万元
集中连片种植2000亩以上,在适当位置建设养殖粪污收集设施,粪污发酵处理池容积达到2000立方米以上(每1立方米容积的覆盖范围不得大于1亩耕地),且管网铺设合理,满足灌溉或叶面喷施需要。
(二)认定标准
1.粪污发酵处理池。粪污发酵处理池的建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远离居民区,且池底及四周做防水处理,四周高于地平面防止污水流入,建设拱棚防止雨水淋入,粪污发酵处理池必须为储存收集周围养殖场的粪污。
2.粪污收集车辆。必须有固体粪污或液体粪污收集车辆。
3.管网铺设。管网铺设要便于农田翻耕,并防止破损,地埋深度不小于50厘米。出水口要合理分布,最大间隔距离不大于50米。验收组实地查验,所有出水口必须能够正常出水。利用原有农田水利灌溉管网向农田浇灌净水的管道不予认定;利用原有农田水利灌溉管网能够实现向农田浇灌养殖场污水的,按该奖补档次资金的70%认定。
4.土地面积。集中连片土地必须为流转土地或种植合作社成员土地,必须有流转合同文本或合作社成员证明。土地面积必须为污水能够灌溉到的有效面积。
第八条 有机肥厂的奖补
(一)奖补档次
1.奖补30万元
投资100万元以上,有成套的有机肥生产设备(简单的堆积发酵不算),年生产能力在5000吨以上。
2.奖补60万元
投资200万元以上,有成套的有机肥生产设备(简单的堆积发酵不算),年生产能力在1万吨以上。
(二)认定标准
养殖场自建的有机肥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生产车间,与养殖区域分离;社会资金建设的有机肥厂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有收集粪污专用车辆;年生产能力以设备铭牌标注为准;有机肥厂必须能够正常运行,生产符合国家有机肥标准NY525—2012或NY884—2012要求,具有有机肥生产资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考核验收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验收遵循“业主投资、自愿申请、先建后补、公开公正”的原则,奖补对象必须为近2年备案过的新建项目。
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和验收
(一)凡申请参与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的生态养殖场、生态(粮、菜、果)种植基地、有机肥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循环办同意后,上报市循环办登记备案。
(二)市、县两级循环办加强对登记备案项目建设的过程督导,对项目建设进行规划、设计、技术指导、摄影、拍照,并建立档案。凡没有在循环办登记备案的项目不予验收。
(三)项目建成后业主提出验收申请,由所在县(市、区)循环办进行审核,情况属实并基本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循环办申请验收。
(四)市循环办根据各县(市、区)报送的申请验收报告,牵头组织考核验收工作组,统一进行正式验收。
(五)考核验收设置“一票否决”项。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存栏量、畜舍面积、总存栏量、粪棚容积、固液分离设备、污水储存池、消纳粪污土地面积、污水输送管网等项目为“一票否决”项。奶牛养殖场增加青贮池容积、机械化挤奶大厅为“一票否决”项。肉牛养殖场增加青贮池容积为“一票否决”项。种植基地的粪污储存池、土地面积、管网为“一票否决”项。有机肥厂的生产能力、生产标准、社会资金建设的有机肥厂的粪污收集车辆、环评手续为“一票否决”项。
第十一条 考核验收由市循环办牵头,验收组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循环办、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参与全程监督。验收组组长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检查验收采取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综合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发放奖补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验收工作组根据专业分工和项目考核验收标准,收集、查阅经营主体资质文件、资产投入、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引种证明、生产记录等材料。
第十四条 考核验收工作组深入生活区、生产区、污物处理区等实地检查基本设施、布局,并查验存栏数,测量猪舍面积、粪棚及污水储存池容积,核实流转土地面积,核查有机肥生产的相关手续及产品标准。核实生态(粮、菜、果)种植使用有机肥数量情况。
第十五条 对参建项目的奖补,按照筹措资金的数量,符合一个,奖补一个,不限具体数量;若资金不足,按照申请验收的先后进行奖补。
第十六条 对拟奖补的项目,在新闻媒体上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循环办以正式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正式验收工作于每年11月底前结束。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的验收结果,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做到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足额及时发放。
第十九条 财政、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应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财政扶持资金和借发放财政奖补资金之机进行乱收费。对虚报、冒领和挪用财政扶持资金者,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考评和跟踪问效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及时对生态养殖场、生态种植基地、有机肥厂的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依据项目效益情况适时对补贴范围进行调整,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平顶山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提升行动生态养殖场申请验收表.docx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6-ZF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