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6〕8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6-00078 关键词 病死畜禽 无害化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市是畜禽养殖大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精神,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要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基层执法体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保障执法人员必要的经费。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河湖、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跨县(市、区)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市畜牧局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调查;县域内跨乡镇(街道)流入的,由县(市、区)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合理规划布局。按照我市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规划,在南部、北部2个市级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验区分别建设1座无害化处理中心,南部已在叶县境内建成,北部计划在宝丰县境内选址。每个无害化处理中心要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在辐射范围内建立完善的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其中在全市46个乡镇(或区域)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设立46座活动冷库,在430个基层动物检疫申报点配置430台密封病死动物三轮车,规模养殖场(区)配置必要的冰柜,确保所有的规模养殖场(区)都能纳入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鼓励年出栏5万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自建或联建等方式,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厂,采用焚烧、高温高压化制或生物发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完善建设运行。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围绕病死畜禽的贮存、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完善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探索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在建设运行方面,要充分发挥市级畜牧业发展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市政府对无害化处理中心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活动冷库由县级畜牧部门负责建设,市畜牧局验收合格后,从市级畜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对每座冷库补助。基层动物检疫申报点配置收集车,收集车由县级畜牧部门负责管理。

(三)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无害化处理方式。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3〕34号)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综合考虑各种无害化处理方法优缺点等因素,优先采用高温高压无害化处理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政府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鼓励跨行政区域依托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必须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

四、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市、县两级要按照国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要求(国家和地方共计每头补贴80元),严格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营。其中,国家、省、市三级补贴资金,可按照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分配比例,在核实实际处理头数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直接拨付给无害化集中处理厂。积极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认真落实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肉鸡等保险政策,落实保险保费补贴地方配套资金。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部门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6年9月27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6-ZFBGS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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