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6〕8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6-0008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支持煤矿(不含省属)关闭退出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9月24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平顶山市支持煤矿(不含省属)关闭退出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省政府决定在我省开展一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煤矿关闭的攻坚战。按照上级部署,我市迅速行动,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煤矿关闭退出任务。根据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引导退出奖补政策
按照依法合规、早关多补的原则,市政府对2016年关闭退出的煤矿(不含省属)每矿给予200万元奖励,2017年每关闭1处煤矿(不含省属)奖补180万元,2018年每关闭1处煤矿(不含省属)奖补150万元,2018年以后关闭的煤矿不再享受奖补政策。
矿井所在地县(区)政府可在省、市级奖励基础上增加奖励。
二、资金拨付程序
煤矿关闭退出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170号)精神,依法依规关闭到位。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关闭退出煤矿所在地县(区)政府,奖励资金兑付情况,由市审计部门跟踪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奖补资金落实到位。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6-ZFBGS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