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号 平政〔2016〕47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6-00050 关键词 河道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涉河管理工作,巩固提升涉河违法活动专项整治成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河道长效管理责任制

(一)坚持属地管理。河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沿河乡村协助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区管委会要参照县(市、区)政府管理体制,根据机构分工,明确河道管理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做好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二)建立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市级督导、县级监管、乡级巡查、村级报告的四级河道管理责任体系。市级重点加强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导考核;县级全面负责辖区河道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乡级负责辖区河道日常巡查监管;村级负责对涉河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二、建立健全河道长效监管机制

(一)强化日常监管。县级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安监等职能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水利部门牵头,建立部门联合监管常态机制,制定日常联合监管方案,具体实施日常联合监管;沿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门的日常巡查队伍,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水利工程管护、河道采砂、排污口设置等涉河活动的巡查检查,加大重要河湖、重点河段和重要时段的巡查密度和力度,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隐患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二)实行联合执法。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安监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合力。以河道为行政边界的,河道相邻的县(市、区)也要建立联合巡查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执法打击的无缝衔接。同时建立河道涉河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三)严打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加强对河道非法采砂的行政执法,强化可采期、可采区的现场监管,严禁超范围、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采砂;严格禁采区和禁采期管理,严禁偷采盗采,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全面强化对涉河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活动的行政执法,严禁违法侵占河道,依法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和越权审批行为。对涉河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良好的河湖管理秩序。

(四)加强动态监控。推进建立河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河道管理信息化。要积极运用遥感、空间定位、卫星航片、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对重点河道、水域岸线、河道采砂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围垦河湖、侵占岸线、非法设障、水域变化、非法采砂等情况,为河道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立健全河道规范化管理和保护机制

(一)全面推行“河长制”。全面推行以属地管理为主、河流污染治理和管护为重点的“河长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对河道健康运行负总责。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事机构和负责人员,层层分解责任,逐级抓好落实。

(二)建立规划引领机制。坚持“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的原则,根据不同河道的功能定位,科学编制相关规划。规划编制要正确把握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的关系、河道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的关系,实现河道管理防洪排涝效益、资源环境效益和经济开发效益的多赢。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实施经济开发利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三)推进河道确权划界。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快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明确管理界线。对确权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先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后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对已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严格涉河活动的社会管理。相邻县(市、区)对行政区域界线有争议的,由市民政部门依法界定。

(四)规范涉河项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铺设管道、电缆等涉河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依法依规按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标准,依照审批权限严格审批;建立健全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制度,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

(五)严格河道采砂管理。修订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为严格河道采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科学规划、总量控制、疏堵结合、有序开采”的原则,依法依规编制河道砂石资源可行性评估报告,对河道砂石资源利用进行科学合理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的要求,依法、依规划、依程序从严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切实做到禁采期、禁采区不开采,努力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成果。

四、建立健全河道长效管理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水利、市公安、市国土资源、市交通运输、市农业、市林业、市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平顶山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河道长效管理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考评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河道管理涉及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安监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密切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维护河道管理的良好局面。水利部门负责涉河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涉河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涉河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采砂管理工作,对偷采盗采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和侵占河道等涉河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砂运输车辆的超重、超高行为;农业部门负责涉河渔业资源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影响河流生态安全和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林业部门负责涉河林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毁坏林地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负责配合、督促涉河经营企业和个人加强涉河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砂石资源销售价格认定工作,协助对涉河非法经营户依法实施断电;财政部门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统筹落实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经费,加强涉河管理资金投入;环保部门负责涉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涉河经营行为依法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电力部门协助河道管理部门对涉河非法经营网点供电线路依法进行拆除;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管理工作。沿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河管理日常监管工作。

(三)强化执法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河道联合监管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河道管理机构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船、办公设施、执法记录仪、现场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加强执法培训,严格依法监管,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河道监管工作责任重大,条件艰苦,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行政执法等一线工作人员给予工作和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

(四)严格奖惩措施。一是加强督导。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县(市、区)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其立即整改。二是严格问责。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到位、日常巡查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到位,导致本辖区河道管理秩序混乱的,市政府将视情况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三是奖励先进。市政府将对在河道长效管理工作中取得成绩和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力保证河势稳定和防洪、供水、生态安全。各级河道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树立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平顶山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2016年10月13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6-Z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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