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6〕4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6-00051 | 关键词 | 河道 采砂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河道采砂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河道采砂管理事关区域安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要进一步提高对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持之以恒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推行“河长制”,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生命健康运行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部署河道管理工作,着力解决采砂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根据本区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和联合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进行联合执法,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一)河道采砂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乡村协助的管理机制。市水利部门会同市公安、市交通运输、市国土资源、市农业、市林业、市安监等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负责落实河道采砂重大决策部署,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对各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组织协调查处重大违法采砂案件。
(二)各县(市、区)水利、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安监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沿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协助和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密切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维护河道采砂监管良好局面。各区管委会要参照县(市、区)管理体制,根据内设机构分工,明确采砂管理职责。
三、科学编制规划,严格审批管理
(一)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基础。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制度,科学编制规划。沙河鲁山县赵村至市界河段、北汝河平顶山市河段、澧河孤石滩水库(含库区)至市界河段、甘江河燕山水库(含库区)至市界河段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依法依规组织编制,征求市国土资源、市交通运输、市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河流的采砂规划,由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备案制度是河道采砂规划制度的延伸,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以砂场为单位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1.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砂场名称、地点或采砂河段;
(2)砂场平面布置、采砂具体范围(采砂点经纬度控制点坐标)、开采深度或控制高程、开采量;
(3)可采期和禁采期;
(4)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类型和数量、运输路线以及采砂安全运行管理与现场监管方案;
(5)临时堆砂场及设备停放场等临时占河场地的数量、位置、面积和使用时限等要求;
(6)弃料处理、现场平整清理与河道恢复,以及采砂后形成的河道断面等技术要求;
(7)其他必要的内容。
临时堆砂场设置、弃料处理、现场平整清理等技术要求,应当与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相结合,并充分考虑对河道行洪、工程安全和环境整洁的影响。
2.在县(市、区)边界河道开采河砂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先征求相邻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联合执法协议后方可报批备案。
四、严格采砂许可,依法公开出让
(一)河道采砂许可是河道采砂管理的关键环节。各县(市、区)要通过公开招标等合法合规、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河道采砂许可决定,按照同一事项不重复许可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采砂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具体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批准或备案同意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确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买受人。
(二)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到河道采砂申请后,属于本级许可的,依法负责受理、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属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依法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同时,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许可证发放2周内将采砂许可证发放、许可采砂总量等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许可采砂量、缴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及实施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平顶山日报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属于采矿许可的,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
(三)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许可的采砂现场显著位置依法依规设置公告牌,标明砂场名称、采砂人姓名、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期限、采砂机具型号数量、控制采砂量、监管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许可的采砂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河道采砂信誉制度,对非法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建档,依法依规作为下一年度受理采砂申请审查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巡查监管,维护河道良好秩序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采砂巡查和现场监管制度,细化河道采砂现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巡查监管的内容和责任,加强对采、堆、运全过程监管。要建立现场监管日志、巡查记录等。一般河段每周巡查不少于3次,重要时段、重点河段要加大巡查密度和频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同时要加强船舶机具管理,建立集中停靠点管理制度,做好河道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点的划定和公告,督促采砂船舶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落实管理责任,对停靠船舶登记造册,做好管理记录。
对许可的采砂场,要依法依规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或委托监理机构对采砂量进行有效监测,许可有效期内,若累计采砂量已达到年度许可总量的,要依法及时对采砂许可证进行注销,并进行告知;河道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终止采砂行为后,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砂后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采砂评估结果,作为科学划定下一年度河道禁采区、可采区的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经常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禁采区和禁采期内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禁采区、禁采期内进行河道违法采砂活动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强制拆除采砂船只和机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造严打高压态势,震慑非法采砂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交界河段河道内的一切违法采砂行为。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按照有专门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用执法装备和专项管理经费的要求,建立健全机构,充实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落实执法经费。同时,要加强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为长效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四)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河道采砂的督查力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县(市、区)政府进行整改落实。同时,市政府将采取严格奖惩措施,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工作落实。一是严格问责。每年凡发现一起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的,市政府将对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每年累计发现两起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的,市政府将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并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每年累计发现3起以上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的,依法对有关县(市、区)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实行禁采整改,并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无视约谈问责,采砂管理工作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现场监管、整治处理不到位,导致河道采砂秩序混乱、影响河道防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是经济处罚。以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实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发生地和次数为依据,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发现1起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市财政直接扣拨有关县(市、区)财力50万元。三是奖励先进。市政府将扣拨资金集中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和奖励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先进县(市、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6年10月13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6-ZF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