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6〕9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6-0008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3日
平顶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重点公开内容及时限;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实用有效;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每年底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室。考核组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打分。
第八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