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6〕9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6-0008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3日



平顶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重点公开内容及时限;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实用有效;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每年底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室。考核组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打分。

第八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doc

2.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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