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6〕78号 索引号 000000000/2016-0006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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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8月25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31日

平顶山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1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考核数据采用河南省城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监测数据。

    第五条 本办法生态补偿资金考核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PM2.5)、优良天数。环境空气生态补偿金系数: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为:10万元/天。生态补偿金为按照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PM2.5)和优良天数计算的生态补偿金之和。

    第六条 环境空气生态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2016年环境空气生态补偿金计算办法

    1.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PM2.5)考核生态补偿金按月和年度分别计算。

    (1)按月考核计算补偿金办法

    7月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7月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2-上半年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 ]×20万元。

    8月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8月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2-上半年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 ]×20万元。

    其他月考核办法依此类推。

    按照以上办法进行计算,当计算出的生态补偿金为正值时,是对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和新城区的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为负值时,是对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和新城区的生态补偿金奖励额度。

    (2)年度考核计算生态补偿金办法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和新城区PM10年平均浓度值、PM2.5年平均浓度值比市定空气质量目标值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的, 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PM10年平均浓度值、PM2.5年平均浓度值比市定空气质量目标值每升高1微克/立方米的,市财政从该区扣款10万元。

    2.优良天数考核生态补偿金计算办法

    优良天数考核生态补偿金﹦[(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上半年优良天数)-下半年优良天数 ]×10万元。

    按照以上办法进行计算,当计算出的生态补偿金为正值时,是对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和新城区的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为负值时,是对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和新城区的生态补偿金奖励额度。

    (二)2017年起环境空气生态补偿金计算办法

    1.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PM2.5)考核生态补偿金按月、半年和年度分别计算。

    (1)按月考核计算补偿金办法

    1月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1月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 ×20万元。

    2月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前2个月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1月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 ×20万元。

    3月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前3个月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前2个月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20万元。

    其他月考核办法依此类推。

    按照以上办法进行计算,当计算出的生态补偿金为正值时,是对县(市、区)的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为负值时,是对县(市、区)的生态补偿金奖励额度。

    (2)半年考核计算生态补偿金办法

    对PM10半年平均浓度值、 PM2.5半年平均浓度值比市定空气质量目标值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PM10半年平均浓度值、PM2.5半年平均浓度值比市定空气质量目标值每升高1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市财政扣款10万元。

    (3)年度考核计算生态补偿金办法

    对PM10年平均浓度值、 PM2.5年平均浓度值比市定空气质量目标值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 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对PM10年平均浓度值、PM2.5年平均浓度值比市定空气质量目标值每升高1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市财政扣款10万元。

    2.优良天数考核生态补偿金按半年和年度分别计算

    (1)半年考核计算生态补偿金办法

    半年优良天数考核生态补偿金﹦[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2-上半年优良天数]×10万元。

    按照以上办法进行计算,当计算出的生态补偿金为正值时,是对县(市、区)的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为负值时,是对县(市、区)的生态补偿金奖励额度。

    (2)年度优良天数考核计算生态补偿金办法

    年度优良天数考核生态补偿金﹦[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全年优良天数]×10万元。

    按照以上办法进行计算,当计算出的生态补偿金为正值时,是对县(市、区)的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为负值时,是对县(市、区)的生态补偿金奖励额度。

    第七条 环境空气生态补偿实行月考核、半年小结、年总结的考核方式,市环保局负责核算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奖励额度。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奖励结算工作,按照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分别于半年和年底结算。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每月、半年、年底根据考核结果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和奖励情况。各县(市、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奖励等。实施生态补偿后补偿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足;年底结余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奖励等。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禁止挪作他用。

    第九条 对连续3个月排名靠后扣缴生态补偿资金的,由市政府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预警;连续2个季度以上均扣缴生态补偿资金的,由市政府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考核自2016年7月 1日起施行,其他县(市、区)考核待具备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条件后施行,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根据国家和省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要求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可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因子和扣奖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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